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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房地调整产企业所纳税得税政策解析


相关政策:


《房地产开纳税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


概述: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


包括土地的开发企业,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调整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清缴经完工:


0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0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0汇算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1、收入的确认





收入确认方式:


01、一次企业所得税性全额收款

年度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年度实现。


02、分期收款方式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的款日确认。


03、银企业行按揭方式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汇算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企业所得税房地产际收所得税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


04、委托方式销售


根据支付手续费方式、买断销售、基价超基价双方分成和包销等房地产不同形式,以不同方式清缴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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