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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有哪些舞弊重灾区(审计准则中明确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属于什么)

原载《财会月刊》2020年第14期






【摘要】本文以我国2010~2019年因财务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113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首先对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经营规模、舞弊金额、舞弊时间、审计意见等特征进行描述和分析,以了解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外部特征。其次, 针对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舞弊类型、舞弊手法特征进行研究,以了解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法及操作路径。再次, 通过分析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和非财务报表异常识别特征, 以期为构建财务舞弊识别模型提供借鉴和启示。最后,探讨与遏制财务舞弊息息相关的三个关键问题。


【关键词】财务舞弊;舞弊特征;舞弊手法;舞弊识别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2019年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等臭名昭著的财务舞弊案余波未了, 2020年初又惊爆震惊中外的瑞幸财务造假案。财务舞弊与利益博弈相伴而生, 形影相随。只要财务舞弊预期收益(虚假利润与市盈率的乘积)大于财务舞弊预期成本(舞弊惩处成本与舞弊被发现概率的乘积), 舞弊与反舞弊的博弈就不会停止。新《证券法》虽然大幅提高了舞弊惩处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财务舞弊的预期成本, 但与财务舞弊的巨大预期收益相比, 仍然不成比例。在加大财务舞弊惩处力度的同时, 大幅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概率, 才可进一步增加财务舞弊的预期成本, 并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形成强大的震慑。


笔者认为, 要大幅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概率, 应从历史和未来的角度同时着手。历史的角度是指, 对已经发生的财务舞弊进行回顾分析, 寻找规律性的财务舞弊特征。未来的角度是指, 以财务舞弊特征分析为基础, 借助大数据技术, 选择恰当的变量构建财务舞弊识别与预测模型。基于这样的考虑, 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过去10年财务舞弊的特征进行分析, 以期为后续构建财务舞弊识别和预测模型提供启示和借鉴。通过选取和整理我国2010 ~ 2019年因财务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113家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对财务舞弊的特征、类型、手法等方面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 提炼与财务舞弊识别相关的财务特征与非财务特征。


一、样本选择和分析方法


本文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确定主要依据证监会的处罚公告, 具体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从WIND数据库中导出2010 ~ 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违规事件, 并针对“违规类型”和“具体违规行为”字段进行手工处理, 筛选出符合“财务舞弊”定义的上市公司104家, 其中有3家上市公司(金亚科技、勤上光电、中科云网)存在重复舞弊的情况。本文还从证监会等公开网站中收集涉及财务舞弊行为的9家拟上市公司, 这9家公司因为财务舞弊而最终未能成功上市。在分析方法上, 主要借鉴COSO《1998-2007舞弊财务报告》的分析框架, 以及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2018年职业舞弊与贪污全球报告》的研究思路。


二、财务舞弊基本特征分析


以下对2010 ~ 2019年113家样本公司的财务舞弊基本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和概要性分析, 这些特征对于注册会计师识别财务舞弊和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行业分布特征。 表1列示了样本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可以看出, 制造业、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涉及财务舞弊的较多, 分别达到67家和14家;结合相对数来看, 农林牧渔业舞弊家数较多(14家)且占行业公司总数的比例较高(9.79%);制造业中, 二级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舞弊家数(9家)在制造业二级行业中占比最高(3.63%);二级行业“医药制造业”的舞弊家数(8家)紧随其后,行业占比达3.46%。




绝大多数样本公司的财务舞弊涉及虚增营业收入和税后利润。根据复式簿记原理, 虚增营业收入和税后利润通常会虚增资产。虚增的资产如存货、在建工程等在一些行业难以核实, 不易被发现, 为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獐子岛、万福生科、绿大地、雏鹰、振隆特产、大康农业等农业上市公司, 康美药业、尔康制药、辅仁药业等医药制造业上市公司, 以及丹东化纤、∗ST圣莱、辉丰、康达新材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上市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从审计风险防范角度看, 难以核实的存货和在建工程为特定行业上市公司虚增经营业绩提供了绝佳的掩饰机会, 注册会计师对这类上市公司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 将存货和在建工程作为审计重点。


2. 地区分布特征。 表2列示了样本公司的地区分布情况。总体而言, 欠发达和中等发达地区[1] 、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2] 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占比明显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②③。在舞弊占比中位数(3.77%)以上的14个省份中, 有12个省份处于欠发达和中等发达地区, 有13个省份处于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






过去10年样本公司的地区分布特征显示, 财务舞弊与经济发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呈反比关系。总体而言, 经济越不发达、市场化程度越低的地区, 其上市公司要达到全国“一刀切”的监管标准难度越大。这些地区的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实现新股发行、再融资或维持上市资格等目的, 不惜铤而走险, 诉诸财务舞弊。样本公司的地区分布特征给注册会计师的启示是, 经济发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影响着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理应成为审计风险评估的重要因素。


3. 经营规模特征。 选取样本公司舞弊发生年度的前一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对公司经营规模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如表3所示。样本公司的收入规模在10亿元以下的居多, 占比60.75%;净利润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含亏损)的上市公司占比为51.40%, 净利润为5000万 ~ 1亿元的上市公司占比为21.50%, 净利润在1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占比亦高达27.10%。


样本公司的经营规模特征显示, 财务舞弊与经营规模呈反比关系。经营规模越小, 内部控制越不健全, 不相容职务越难分离, 大股东与经营者高度重叠, 逾越内部控制的可能性越高。此外, 经营规模越小, 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越薄弱, 权力结构、权力分配、权力制衡、利益协调等治理行为往往是形式大于实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的不足, 无疑为上下串通、内外勾结等财务舞弊合谋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样本公司经营规模特征给注册会计师的启示是, 经营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 其审计重大错报风险反而更高, 注册会计师对这类上市公司的审计, 不应过分倚重基于内部控制评价的分析性复核程序, 而应实施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4. 舞弊金额特征。 表4列示了样本公司的财务舞弊金额特征。舞弊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占比为51.33%, 个别公司如康得新、康美药业等的舞弊金额甚至高达数百亿元, 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笔者认为, 舞弊金额超过1亿元的上市公司比例之所以如此之高, 与旧《证券法》的处罚力度不合理有关。新《证券法》实施前, 不论财务舞弊金额是大是小, 对上市公司的最高罚款以60万元为限, 这客观上助长了上市公司做大舞弊规模的心态。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最高处罚从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虽然增加幅度不小, 但与财务舞弊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 处罚金额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样本公司舞弊金额特征的一个重要启示是, 处罚不力容易助长舞弊规模。将财务舞弊金额与处罚力度挂钩, 按舞弊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罚款金额, 或许是今后修改证券法时值得考虑的方向。




5. 舞弊时间特征。表5列示了样本公司舞弊发生的年度分布情况。除最近几年的财务舞弊可能尚未被发现(由表7可知, 一家公司从舞弊发生到被监管处罚的间隔周期一般在3年以上)外, 2011年之后, 财务舞弊发生家数呈较大增长趋势, 累计占比为68.30%, 这可能与2011年以来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压力上升有关。表6则列示了样本公司因舞弊被处罚的年度分布情况, 2018年之后, 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呈明显加大的趋势, 2018 ~ 2019年度累计处罚49家上市公司, 占比43.36%。












样本公司舞弊时间特征至少带来三个启示:一是审计风险的评估必须密切关注经济周期变化对财务舞弊的影响;二是应秉承逆周期监管的原则, 越是处于经济下行周期, 证券监管部门越应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三是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回头看”的习惯, 通过在后续审计年度获取的审计证据, 针对并购对赌失败、“洗大澡”和“业绩变脸”等异常重大事项, 倒查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是否存在财务舞弊行为。对于注册会计师通过倒查而发现上市公司以前年度财务舞弊的, 监管部门应鼓励并适当予以免责。


6. 审计意见特征。 如表8所示, 舞弊发生当年, 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舞弊的表现欠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实施财务舞弊当年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比例不降反升, 从财务舞弊发生前一年的82.30%升至财务舞弊发生当年的84.96%, 仅有3家上市公司在财务舞弊发生当年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遭遇的这种尴尬与COSO《1998-2007舞弊财务报告》的发现非常相似。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 包括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在内的各类舞弊, 绝大部分既不是被注册会计师发现的, 也不是被监管部门发现的, 而是因内外部举报而被发现的。这或许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所以重奖举报人的原因。为了打击财务舞弊等证券犯罪, SEC于2011年启动了“吹哨人计划”(Whistleblower Program), 对及时提供有效证据帮助SEC查处证券犯罪的举报人, 按处罚金额的10% ~ 30%给予重奖。“吹哨人计划”实施至今, SEC已经向83名举报人颁发了超过5亿美元的奖励, 仅2020年5月和6月就对两位举报人分别奖励了2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我国的新《证券法》尽管也鼓励举报, 但最高奖励金额只有30万元, 奖励力度显然不够。SEC的“吹哨人计划”不乏借鉴意义。




样本公司审计意见特征的启示意义在于, 投资者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审计期望鸿沟短期内难以消弭。注册会计师一再重申审计不是为了发现财务舞弊的做法于事无补。唯有搭建反舞弊团队, 加大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培训, 利用大数据等最新信息技术建立财务舞弊识别模型, 大幅提高注册会计师财务舞弊发现能力, 才是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取信于证券市场的根本出路。






三、财务舞弊类型与手法分析




以下分析2010 ~ 2019年样本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类型和涉及的会计科目, 剖析财务舞弊惯用手法, 指出内部假账真做和外部配合造假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带来的严峻挑战。


1. 舞弊科目/类型特征。 从表9可以看出, 财务舞弊主要集中在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上。收入舞弊成为财务舞弊的“重灾区”, 占比高达68.14%, 这与COSO《1998-2007年舞弊财务报告》的发现如出一辙, 在此期间, 涉及收入舞弊的美国上市公司占全部样本公司的60%以上;费用和成本舞弊成为财务舞弊的第二和第四大类型, 占比分别为22.12%和15.04%。特别令人关注的是, 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舞弊已然成为财务舞弊的第三大类型, 占比高达21.24%。


笔者还注意到, 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多种舞弊类型操纵经营业绩, 113家样本公司涵盖了175种舞弊类型。除常规的收入、成本费用舞弊之外, 货币资金、资产减值、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等科目亦日益成为管理层操纵业绩的对象。


上述四大类型的财务舞弊表面上看相互独立, 实际上相互关联。首先, 收入舞弊与成本费用舞弊, 目的都是夸大经营业绩以达到新股发行、再融资或者维持上市资格等目的。其次, 为了满足勾稽关系, 避免露出破绽, 上市公司在操纵收入的同时, 通常会对费用和成本项目进行调整。最后, 虚增的收入、费用和成本需要通过虚假的资金流加以掩饰, 虚构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和银行询证函成为应对注册会计师和监管部门检查的“必修课”。在巨额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复式簿记所蕴含的报表项目之间的严谨勾稽关系看来只能加大造假的难度和成本, 即绝对阻挡不了造假者的决心和行动。







2. 收入舞弊手法特征。 本文将收入舞弊区分为会计操纵和交易造假两种类型。会计操纵类舞弊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选择对自身更有利的会计判断, 达到操纵业绩的目的, 最常见的就是提前确认收入。交易造假类舞弊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虚构交易以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 最常见的是通过关联方客户或者隐性关联方, 串通合谋以虚构业务和收入。如表10所示, 样本公司的收入舞弊以交易造假型为甚, 占比高达69.60%。


收入舞弊已然成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沉疴痼疾, 而交易造假类的收入舞弊占比如此之高, 表明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已经从简单粗暴的账目造假进化到不惜代价的假账真做。这既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也意味着社会诚信环境的恶化, 因为交易造假型的收入舞弊背后必定有一大批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和金融机构配合造假, 通同舞弊。在这样恶劣的诚信环境下, 注册会计师焉能防止审计失败?







发现交易造假类收入舞弊的最有效方法是将审计范围延伸至客户、供应商、关联方和金融机构, 这也是监管部门屡试屡验的做法。遗憾的是, 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素有“市场经济卫士”之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外调权, 注册会计师只能被动地询问或函询, 效果如何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诚实正直程度。而众多的审计失败案例证明这种诚实正直往往靠不住。


3. 费用舞弊手法特征。 如表11所示, 费用舞弊的主要手法为费用体外化、跨期调节及往来挂账等。在费用舞弊手法中, 最具隐秘性的当属费用体外化, 但其能否逃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关键在于能否得到供应商、关联方和金融机构等的外部配合。只要这些外部相关方积极配合造假, 在缺乏外调权的情况下, 即使分析性复核工作做得再到位, 注册会计师要发现这类费用舞弊, 特别是获取充足的审计证据也是困难重重的。







4. 货币资金舞弊手法特征。 如表12所示, 货币资金舞弊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如康得新通过集团共管账户方式实现资金体外化), 占比高达47.22%;第二大类为掩盖收入舞弊行为而虚构货币资金(如康美药业伪造银行回单), 占比高达33.33%。







货币资金舞弊通常需要银行配合, 在康得新和康美药业等舞弊案中, 可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向审计师提供虚假银行流水、对账单、询证函等恶劣现象。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应予以重视和整治, 否则会计信息质量无从保证, 审计失败在所难免。


5. 成本舞弊手法特征。 表13列示了样本公司的成本舞弊手法。可以看出, 成本舞弊手法较为单一, 但具有一定的行业依赖性。例如, 农林牧渔业类上市公司, 其存货投入产出率较难验证, 人为调减当期营业成本的概率较高。又如, 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上市公司, 由于高度依赖于对完工进度的估计, 发生成本舞弊的概率亦较高。





成本舞弊手法并不复杂, 均为会计操纵类舞弊, 较易被发现。注册会计师一旦发现这类舞弊, 应当由此及彼, 扩大审计范围, 实施追加程序, 以评估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更大范围、更加隐蔽的财务舞弊。


6. 减值舞弊手法特征。 表14列示了样本公司的减值舞弊手法。可以看出, 上市公司实施减值舞弊主要是为了少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常见手法为蓄意忽略减值迹象或者虚构回款冲减往来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 在减值依据不足的情况下, 多提减值准备与少提减值准备一样, 都属于舞弊行为。特别是舞弊发生以后年度, 上市公司通过计提巨额减值准备“洗大澡”, 往往是为了“消化”以前年度虚构收入和利润而形成的不实资产。注册会计师对此类减值应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 通过减值准备涉及的资产项目倒查以前年度与之相关的收入和利润项目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四、财务舞弊异常识别特征分析


笔者基于财务报表分析及舞弊识别视角, 对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异常特征和非财务报表异常特征进行统计分析。如表15所示, 在财务报表异常特征中, 收入、毛利率、货币资金、存货等项目和相关指标出现异常的次数最多。在非财务报表异常特征中, 前五大客户出现关联方/隐性关联方、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频繁、控股股东股权高质押等非财务特征的次数最多。





笔者进一步关注到, 上述财务报表与非财务报表异常特征之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往往以组合形式出现在同一个财务舞弊公司中, 该组合特征为财务舞弊识别提供了启示。例如, 在出现较多的收入增长率和毛利率联动异常的类型中, 有一种情况是上市公司收入增长率异于行业趋势(如行业处于周期性低谷, 但该上市公司收入反而大幅增加)。此时, 可以结合其他非财务报表特征进行组合分析, 以识别财务舞弊, 如核查其新增重要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为关联方或者隐性关联方, 是否通过会计操纵改变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增长是否伴随着预付账款的异常增加等。


财务舞弊相关研究表明, 毛利率异常是识别财务舞弊的有效特征之一。以康美药业为例, 其2018年的毛利率高达31.91%, 远高于同行业12.66%的平均毛利率, 2019年财务舞弊丑闻曝光后重编财务报表, 毛利率锐降至13.19%, 接近于同行业12.16%的平均毛利率。将上市公司的毛利率与行业基准对比分析时, 应关注可能对可比性造成干扰的三个问题:一是行业分类名不符实的问题, 新经济企业尤其如此[3] ;二是合并财务报表将毛利率迥异的不同子公司或业务予以合并导致的可比性缺失问题;三是收入确认方法(如总额法和净额法)差异导致的不可比问题。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 货币资金和利息收入联动异常, 往往伴随着上市公司存贷双高现象。存贷双高有悖于正常的商业逻辑, 是财务舞弊的有效识别特征, 可惜此类识别特征并没有引起注册会计师应有的关注, 从而使其错失了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机会。表16列示了康得新和康美药业典型的存贷双高现象。







五、值得深思的三个问题


2010 ~ 2019年样本公司的财务舞弊留下三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三个问题不解决, 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将难以得到有效抑制。


1. 配合营业收入造假问题。 过去10年, 虚构营业收入的交易造假类财务舞弊呈上升趋势, 占全部收入舞弊的69.60%。交易造假类财务舞弊除通过关联方/隐性关联方配合外, 也需要客户和供应商的配合。对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除了查阅销售合同和现金流量, 一般还通过函证的方式, 审查与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的大额往来款以及应收/应付账款余额。在没有审计外调权的情况下, 函证是注册会计师查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最重要审计程序之一。函证这种审计程序的有效性, 显然与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的诚信有关。很多交易造假类收入舞弊之所以得逞, 与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配合造假不无关系, 表明通同舞弊已不是个别现象。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具有法定审计的性质, 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意义重大。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配合上市公司造假不仅仅是道德和诚信问题, 而且是干扰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定义务的犯罪行为。但迄今为止, 极少有配合造假的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受到法律的惩处。为此, 建议通过修法或释法的方式, 将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行为界定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此外, 应考虑赋予注册会计师必要的审计外调权, 使其能够根据需要将审计范围延伸至上市公司的重要关联方、客户和供应商。


2. 配合货币资金造假问题。 货币资金本应是最容易查实的项目, 但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影响极其恶劣的财务舞弊和与之相关的审计失败案例表明, 货币资金已然成为舞弊频发的高风险领域。康美药业虚构近300亿元的银行存款、康得新122亿元的银行存款神秘消失等匪夷所思的财务舞弊案例, 如果没有银行积极配合造假、蓄意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资信证明, 上市公司的造假是不可能得逞的, 注册会计师也不至于遭受如此重大的审计失败。就康美药业和康得新的财务舞弊案而言, 注册会计师与投资者、债权人一样都是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造假的受害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现金借款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事宜的复函》(厅便函[200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询证函性质认定相关情况的复函》(银函[2018]26号)的规定, 银行询证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信证明。《刑法》第188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 金融机构蓄意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询证函的行为触犯刑法, 属于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5月, 齐商银行恒台支行向德勤、瑞华提供虚假询证函, 涉案金额8.6亿元, 支行行长寇海英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两年, 支行办公室主任成磊免予刑事处罚。与此案相关的向德勤和瑞华出具5亿元不实询证函的另一家银行是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 支行行长戚静被山东省恒台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徒刑, 运营部主任费璟波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两个备受关注的判例, 值得充分肯定。康得新和康美药业财务舞弊案的背后也有金融机构配合造假, 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 比上述两个案件更加恶劣, 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但愿相关法院能够秉持与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恒台县人民法院相一致的做法, 依照刑法严厉惩处涉案的金融机构和相关责任人, 以此作为遏制金融机构配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还注册会计师一个清明的执业环境。反之, 如果不严肃追究配合康美药业和康得新造假的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则独立审计危矣!


3. 财务舞弊发现能力问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明确指出,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 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这里所说的合理保证, 尽管不是绝对保证, 但也属于高水平保证。如果上市公司因为财务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 而注册会计师仍然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则明显违反审计准则关于获取合理保证的规定, 就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 注册会计师继续纠缠于独立审计是否有责任发现财务舞弊已经毫无意义了, 千方百计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能力才是弥合审计期望鸿沟的正道。


过去十年, 注册会计师在发现财务舞弊方面的表现不彰, 这既与社会诚信度不高、执业环境恶劣有关, 也与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存在的明显缺陷有关。这些缺陷主要包括没有配备反舞弊团队, 注册会计师缺乏法务会计训练、缺乏交叉验证必备的专业数据库、未能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构建财务舞弊识别模型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规模较大, 人才济济, 只要充分重视, 加大投入, 完全有条件弥补上述缺陷。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迫使很多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独立审计这个古老的行业也不例外, 同样面临着转型升级的问题。如果不利用信息技术的进步为审计赋能, 并从根本上提高财务舞弊发现能力, 独立审计就有可能被历史无情地淘汰。






注释:


样本上市公司包括2019年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或明确认定为财务舞弊,但2020年才下发处罚结果的个别样本,如康得新、保千里等。




董艳梅(2013)按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和生活质量等三类13个指标,采用聚类分析法,将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划分为9个发达地区(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10个中等发达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和12个欠发达地区(内蒙古、安徽、江西、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王小鲁等(2019)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中,按照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程度和法治环境等五个方面的指标体系,对31个省市自治区的市场化程度进行划分,市场化总指数评分在9分以上的只有7个地区,分别是浙江(9.97分)、上海(9.93分)、广东(9.86分)、天津(9.78分)、江苏(9.26分)、福建(9.15分)、北京(9.14分)。这7个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与上述经济发达地区的划分结果高度重叠,只有山东(7.94分)和辽宁(6.75)例外。




主要参考文献


[1]董艳梅.中央转移支付对欠发达地区的财力均等化效应研究[J].理论经济与经济管理,2013(10):61 ~ 69.


[2]王小鲁,樊纲,胡李鹏.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216 ~ 218.


[3]黄世忠.新经济时代财务分析的可比性问题研究——以腾讯为例[J].财会月刊,2020(13):3 ~ 7.




作者单位


1.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厦门 361005
2.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厦门 361005
3.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 361004





转自: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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