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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在哪里下载(自己公司的公司章程在哪里下载)


第一种,直接使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种,网上下载一个看着不错的版本;


第三种,完全不管,全权交由工商代办公司办理。


而真正了解和重视公司章程的意义、作用,认真研究、讨论过公司章程条款,甚至委托律师的参与讨论、编撰的公司,根据我所服务过的企业来统计,不超过5%。


今天,我们就简单聊聊公司章程的意义和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要说公司章程的意义,我们用一个类比来描述:大家都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如果把公司与国家做一个类比,公司的章程就相当于国家的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运营的基本规则,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


既然公司章程如此重要,当然不能随随便便找个范本了事。那有人会说,我当然不会随便在网上找个范本来用,但我使用工商局提供的范本也不行吗?难道工商局的范本会有问题吗?一般情况下,工商局提供的范本不会有法律上的错误,但是范本中的条款都是援引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你的章程完全按范本来写,不过是照抄一遍公司法的条文,那如此一来,遵循公司法即可,何必多此一举地弄个什么章程?而公司法的有些规定宽泛又笼统,很难切合每个公司不同的实际需要,那么这样的公司章程可能就真成为走过场的形式公司罢了。如果一旦发生争议,在章程中又找不到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依据,而往往在产生纠纷后,事后达成一致意见又非常困难,最终可能会导致僵局或者诉讼,影响公司的整个运转,甚至导致公司的衰败。


事实上,我下载国公司法对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赋予了较大的自治权,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公司发起人和股东享有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决定章程内容的自由和权利,在公司法中常见的"但书"条款——"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便是例证。这便为公司"自由"决定其管理模式和规则提供了法律的支撑和依据。


那么,在量身定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时,有哪些可以考虑的切入点呢?我们选择了几个值得关注的条款,以此抛砖引玉:


第一,关于分红权


一般章程范本对于分红权的条款是完全照搬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章程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比如,公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某股东出资(实缴)比例仅有10%,但由于其掌握了大量优质业务资源,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或者该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的贡献,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但不可否认,部分股东所拥有的技能和特殊才能是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尤其是高新科技公司。如果仅按照出资(实缴)比例分红,可能无法留住和吸引人才,那如何处理?这必然要求对分红权的约定在章程中作出特别的安排,自己而不能照搬公司法条文。


第二,关于股东表决权


一般章程范本照搬公司法规定是这样约定股东表决权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表决权。"


众所周知,表决权在哪里对于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往往章程中对表决权的设定充满了博弈。比如,为防止"一家独大",小股东们可能会要求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再比如,为防止出下载现表决"僵局"——股东表决出现均等,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况,必须在章程中提前设计处理此等僵局的方案。这就不是一句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能解决的了。


第三,关于的股权转让


章程范本基本上援引了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法律条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章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实践操作中,股权转让的多重需要并非法律条文所能涵盖。比如,有的公司基于其特殊的行业特点以及偏重于"人合"的属性,要求在一定时间内股东的相对稳定,因此,可能需要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作出特别限制。显然公司法的规定就难以满足该公司的实在哪里际需要。因此,这也必然要求公司章程的进行特别约定。


第四,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


这一点是很多公司会忽略的问题。如果照搬范本,你的章程会这样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自己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实务中由于章程没有对股东去世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作特殊安排,导致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管理层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导致经营出现问题,甚至公司解体。


导致出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属性,有的公司人合属性还非常突出。如果股东去世,由其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可能很难达到原有的"人合",与原来股东间的合作愿望相违背。因此,如果股东间对于股权的人身性特别重视,在股权继承的问题上也应当事先在章程中预留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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