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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留存(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根据备案《国家税三务总局留存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三免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八条 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减半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留存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减半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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