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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美容知晓莫琳娜(厦门思明莫琳娜医疗美容门诊部)




消费者:韩国医师未取得在华行医许美容可


余女士系莫琳娜门诊部客户,长期多次在该门诊部进行美容护肤等美容消费。2017年7月22日,莫琳娜门诊部邀思明请韩国医师崔某到其门诊部坐诊。同日,余女士到莫琳娜门诊部美容,莫琳娜门诊部告知可以安排韩国医师崔某为其实施整形美容手术。余女士当天向莫琳娜门诊部转账支知晓琳娜付预付款20万元。之后,崔某为余女士开展额颞部拉皮、中下面部线雕、鼻唇沟填充(法令纹提升)三个手术项目。莫琳娜门诊部共收取余女士会员卡内金额149400元,其中额颞部拉皮69800元、中下面部线医疗美容雕39800元、鼻唇沟填充(法令纹提升)39800元。


卫计局:医师无资格 病历涉造假


在与莫琳娜门诊部协商未果后,余女士遂向厦门市思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思明知晓区卫计局)投诉举报。思厦门明区卫计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莫琳娜门诊部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厦思卫医罚﹝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无证行医编造病历构成欺诈


201门诊部9年8月,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莫琳娜门诊部返还服务费20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0万元。另外赔偿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精神损害费等琳娜合计11万元。


莫琳娜门诊部辩称,余女士是在获知崔某坐诊手术的情形下才同意手术并缴交20万元,故不存在欺骗余女士进行美容消费的情形。门诊部所受行政处罚行为与本案讼争的服务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门诊部为余女士实施的美容手术存在问题,余女士的后续治疗及精神损莫失费等诉求并无法律依据。


思明区法院认为,此案案由为医疗厦门服务合同纠纷,余女士进行美容手术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因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应受《消法》的调整。莫医疗美容琳娜门诊部作为专业医疗机构,理应保证聘请的外国医师不仅具备其本国的医疗从业资格,还应具备在华行医资格。其次,脸部美容手术关系到个人的容颜,余女士愿意接受美容手术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容颜更加美丽。韩国医师崔某是否持有在华行医资格将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接受美容手术的判断,但莫琳娜门诊部故意未告知余女士崔某不具备在华行医资格,且在为余女士实施美容手术后还伪造病历,编造手术者为陈某以门诊部及手术记录等。法院认定,莫琳娜门诊部的上美容述行为已对余女士构成欺诈。余女士在本次医疗活动中实际共消费114923.08元,其支付的20万元属于预付款性质,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莫琳娜门诊部因欺诈应返还余女莫士的服务费为114923思明.08元,三倍赔偿金为344769.24元,对于剩余预付款,双方可另行协商处理。余女士至今并未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该项主张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可在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时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驳回余女士关于后续治疗康复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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