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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定义(我国商标法在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上采用)

   案件要旨:



  对应法条:


  商标法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可以共同向商我国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相应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傻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厂(简称傻子总取得厂)


  2000年8月4日,年广九、傻子公司、傻采用子总厂三方签订《注册商原始标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8.4”三方协议书我国)约定,年广九(甲方)将其拥有的“傻子”注册商标及正在办理的“年广九及其肖像”注册商标转让于傻子公在司(乙方)和傻子总厂(丙方),转让价100万元,乙方承担55万元,丙方承担45万元,协议生效之日或年广九要求支付给甲方;“傻子”注册商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由乙方负责办理受让手续。“年广九及其肖像”由乙、丙双方共同拥有;由丙方负的责办理受让手续。甲、乙、丙三方依法办理受让手续后,乙方、丙方均同时准许对方无偿享有“傻子”注册的商标和“年广九及其肖像”的长期共有权,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乙、丙双方依法受让后,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已取得的“傻子”注册商标和“年广九及其肖像”;乙、丙双方任何一方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均应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合同生效后,凡涉及本合同项下的“傻子”注册商标和“年广九及其肖像”的广告、公商标权告,均应由乙、丙双方共同发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成立,经芜湖市公上证处公证后生效。


  协议签订后,未经公证,傻子公司、原始傻子总厂将商标法应给付的转让金交付年广九。同年8月14日,年广九将“傻子”注册商标转让给傻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傻上子定义公司取得该商取得标专有权后,未办理许可傻子总厂使用的备案手续,后经傻子总厂催促,2000年10月3日傻子公司向傻子总厂委托代理人杨伟传真一份文件,该文件载明:“我公司已按三方约定积极稳妥依法办理有关’傻子’注册商标受让方式手续,在此提醒你定义的委托人一旦转在让手续成立后,我公司与你的委托人共同共有’傻子’注册商标所有权商标法,我公司将完善备案手续。”此后,傻子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


  傻子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出具给广州富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傻子公司授权广州富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清理整顿广州市境内“傻子”瓜子市场,取缔一切假冒伪劣“傻子”瓜子经销行为。并称该公司为傻子公司设在广州市内惟一总经销。傻子总厂据此认为傻子公司否定其对“傻子”注册商标使用权,因此诉至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式

  (200商标权2)皖民二终字第12号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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