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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开户银行(五矿证券网上开户佣金)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公司总股本由74,500,000股增加至86,215,246股,进而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乐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乐盈”)、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乐利”)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超过1%。


● 一致行动人及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宁波乐盈、宁波乐利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股份分别减少332,800股、409,400股,导致持股比例相应减少。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350,000股新股。根据批复,公司目前已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74,500,000股增加至86,215,246股。公司控股股东乐惠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宁波乐利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动稀释。


同时,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了《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截止2021年2月19日,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宁波乐盈、宁波乐利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司股份分别减少332,800股、409,400股,导致其持股比例相应的减少,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披露的《部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宁波乐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赖云来


3.黄粤宁


4.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乐惠控股、赖云来、黄粤宁、宁波乐盈、宁波乐利为一致行动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情况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未触及要约收购。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信息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7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数量和价格


发行数量:11,715,246股


发行价格:35.68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417,999,977.28元


募集资金净额:404,190,783.17元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3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发行对象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3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乐惠国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0年10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号)。


(二) 本次发行情况概要


1、发行股票的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1,715,246股


3、发行价格:35.68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417,999,977.28元


5、发行相关费用:13,809,194.11元


6、募集资金净额:404,190,783.17元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


(三) 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1年2月24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缴纳申购款到位情况的验证报告》(众会字[2021]第00830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2月22日止,五矿证券已收到乐惠国际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417,999,977.28元。


2021年2月24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0831号),经审验,截至2021年2月23日止,乐惠国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999,977.28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809,194.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190,783.1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1,715,246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92,475,537.17元。


(四) 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2021年3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托管手续。


(五)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六) 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之发行方案中的相关安排。


(二)关于本次认购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发行人律师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5.68元/股,发行股数11,715,246股,募集资金总额417,999,977.28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青骊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骊长兴私募投资基金及青骊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青骊银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创投锐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理成新视野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6、天津易鑫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易鑫安资管鑫安8期私募基金


7、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富善投资-致远CTA进取六期基金


8、浙江弘日宝玺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象山弘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高丽辉


10、梁少群


11、濮凡


12、杜伟业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10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1月20日,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1年3月9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宁波乐惠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控股”)持有公司17,5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49%,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2021年1月20日,赖云来直接持有发行人12.64%的股份、黄粤宁直接持有发行人12.62%的股份,并通过乐惠控股间接控制发行人23.49%的股份;同时,赖云来担任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宁波乐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发行人6.71%的股份表决权,黄粤宁担任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宁波乐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控制发行人6.53%的股份表决权。赖云来、黄粤宁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控制乐惠国际61.99%的股份表决权,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乐惠控股持有公司17,5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0.30%,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乐惠控股,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为赖云来、黄粤宁,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4,500,000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86,215,246股。公司股本结构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 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1,715,246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74,500,000股增加到86,215,24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宁波乐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赖云来和黄粤宁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 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公司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有利于增强公司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将得到提升,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 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公司在上市后即制定了装备制造和精酿啤酒平台双主业战略。公司投资宁波精酿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宁波大目湾精酿文旅综合体和多家城市精酿体验工厂。公司看好中国啤酒市场的消费升级,采取同心多元化策略,通过产业链延伸孵化精酿产业新业务,进入精酿消费领域。


(四) 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 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尚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楼


电话:0755-83234683


保荐代表人:朱同和、马清锐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电话:021-52341668


经办律师:孙立、唐敏


(三)审计机构


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陆士敏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18楼


电话:021-63525500


经办会计师:沈蓉、丁蓓蓓


(四)验资机构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3、保荐机构出具的《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076 证券简称:乐惠国际 公告编号:2021-009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5号)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715,246股,发行价35.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7,999,977.28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3,809,194.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4,190,783.17元。2021年2月24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083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近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上银行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因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五矿证券简称“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同和、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字盖章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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