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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房产税有优惠政策吗(新办企业房产税享受的优惠政策)






风险一


实控人名下的关联企业与其股东或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无息借款,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息借款,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无息借款,属于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金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风险二


实控人实际控制的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实控人个人借款,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风险三


实控人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办公地址,很多情况是无偿使用实控人个人的房产,注意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风险四


实控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经常互相开票,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风险五


实控人将实控的企业的经营利润以借款的名义转移到个人卡上,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风险六


实控人控股的公司账面上没有汽车,公司的汽车是实控人个人名下,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注意相关车辆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控人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风险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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