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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实施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力解决沈阳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对保障对象要求为在沈阳市就业、创业、生活的常住人口,仅要求在沈阳市无房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和补贴,不设其他限制,力争惠及全部有切实租住需求的新市民;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且比例不低于70%,解决新市民“一张床、一间房”的生活需要,同时针对人才引进等高层次人才的品质需求,部分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做好分层次、多品类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按照可负担(租户可负担)、可持续(企业可持续)的原则,最高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减轻租户日常生活负担,能够以较低租金享受相同品质的居住生活,提升租户生活满意度;通过新建、改建、改造、收购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


“截至目前,沈阳市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共计84个项目、17694套(间)、建筑面积104.6万平方米。”范民说,沈阳市2022年拟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为沈阳市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公共服务人群提供低租金、小户型、品质优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沈阳市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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