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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是怎么定义的(商标法关于恶意注册的规定)



为此,为了商标注册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规定,商标局也出台了不关于少政策,比如在2019年生效的商标法中就明确提出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理应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但在商标注册实务中,商的标注册人,商标代理人往往很难去判断商标涉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是按照商标注册申请量来区分恶意注册行为呢,还是按照申怎么请商标的指定注册商品和企业服务是否一致来区分恶意注册行为呢,亦或者是按照是否擦边驰名或知名商标来区分恶意注册行为呢?


不管是哪一点,似乎都有点有失公正。




如果仅仅按照商标注册量来区分,那多少才是正当?10个算多,还是一百个算多?


之前还有人主张,一个公司最多允许商标法申请5个商标,这个说法不免太过滑稽,很多人对这个说法“图一乐呵”的时候,不免也会想,多少商标对于企业商标来讲算多?


拿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来讲,哪一个公司没有上万件商标呢?但有些注册商标的人仅仅申请数十个就可以被商标局认定为恶意注册。


所以,单从商标是注册量来区定义分是否是恶意注册行为,是不现实的不尊重市场经济环境的。



按照商标注册范围和企业经营范围相关度来区分呢?


那举一个例子,蒙牛公司将蒙牛作为商标在1-45个类别都申请了商标,包括了化工医疗保险等,但众所周知关于,蒙牛公司的主怎么要的经营范注册围是乳制品,你能说人家讲蒙牛申请在化工等产品上是出于恶意注册的目的吗?




以上都不能区分的话,有人提出,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都和驰名、知名商标相类似,就涉嫌恶意注册,这个说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又回到了最开始的问题,规定申请零星几个注册和驰名、知名商标擦边的商标,算是恶意注册吗?万一是巧合了呢?




在这个问题上,商标局也给出了参考,比如在认定申请人是“不以使用商标法为目的的注册”的商标注册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定义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商标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


(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


(四)申请恶意注册的商标与其他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


(六)商标注册部门恶意认定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可见,最终也没有一个完全定量的指标来证明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行为是恶意注册的行为,一个商标注册行为需要放在多种因素下综合考量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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