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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对方已抵扣怎么作废(增值税专票已抵扣但是作废了怎么办)


【已开增值税发票作废步骤?】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按照条件查出需要作废的发票,双击该发票或点工具条中的“查看原票”按钮,点击明细界面的“作废”按钮,即可作废本张发票。


【发票作废会计处理?】


1、开票方开票时发现有误,或开具后交付前发现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


由于错误发票尚未交付受票方,此时受票方无需做会计处理。开票方针对作废错误发票这一业务也无需做专门账务处理。


开具正确发票且交付受票方后,交易双方根据正确发票信息做相应账务处理即可。


2、发票开具后已交付受票方,符合作废条件的,分以下几种情况:


(1)开票有误,不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抬头、税号、备注栏等信息不正确需要重开的。


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留存备查。


受票方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明,作为发票已退回的证据,在正确发票到来之前,暂时作为采购业务的原始凭证。


正确发票开具且交付受票方之后,由于此业务不影响交易双方的财务指标,且受票方尚未认证抵扣,仅为换票处理,因此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交易双方均无需做会计处理。


正确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开票方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抵扣联和发票联作为受票方采购业务的抵扣凭证和原始凭证。


(2)开票有误,涉及金额和税额的,如税率适用错误,金额开具有误需要重开的,除按照(1)进行票据处理外,还需要进行专门的会计处理。


开票方和受票方应先红冲原错票对应会计分录,然后再根据正确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开票方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票方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注:如为普通发票,受票方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计入采购成本。


(3)发生销售退回的,开票方应取得对方退回的记账联和抵扣联,在新系统内按「作废」处理。交易双方按照会计准则关于销售退回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开票方应作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等


受票方应作会计处理:


【什么时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首先,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开给一般纳税人也可开给其他纳税人和个人。具体要求如下;


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应当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除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及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货物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于购买方要求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并能够提供相应证件的,销货方必须为其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理由拒开。销货方如果发生拒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销货方多次发生拒开行为而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其领购的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已使用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要求销货方按要求重新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二)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销售免税项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寄售商品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上二者都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后,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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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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