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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矿产资源税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编者按】对于挂靠经营开票的行为,根据国税【2014】39号文,不具有行政违法性;同时根据法研【2015】58号复函,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本案也是如此,挂靠双方结算时,被挂靠方公司需要挂靠方提供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挂靠方从个人处购买货物,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为结算所需,其让第三方公司为被挂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此情形,挂靠方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中,法院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即主客观的角度判决挂靠人不构成虚开罪。


笔者从另一角度认为,前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05条第3款之规定,虚开行为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之一。即虚开行为未含“让他人为他人虚开”行为。换言之,“让他人为他人虚开”行为并非刑法打击的行为。因此,根据罪行法定原则,挂靠方让第三方公司为被挂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构成虚开犯罪。




【案情概要】


2013年,被告人智1委托个人从内蒙、山西收购铁精粉,因购方宣化钢铁公司需要销方有经营煤业务资质,结算时还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智1收上铁精粉后挂靠甲矿业公司向宣化钢铁公司销售铁精粉,并由矿业公司名义开具发票。而智1跟甲矿业公司结算时,甲矿业公司要求其需要提供增值税进项发票。智1遂通过他人购买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智1按票面金额的8%-10%不等的价格支付开票费。


2013年,智1共购买乙矿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33份,品名:铁精粉,金额:1294万元,税额:220万元,价税合计:1514万元。已申报抵扣。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智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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