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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了《郑某甲受贿案起诉书》(匀检职检刑诉〔2018〕4号)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职检刑诉〔2018〕4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65********,大学本科文化,原都匀市**组书*、局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州省都匀市**路**号**号。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2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7年,郑某甲在担任都匀市**局副**、*甲局**、城乡规划局**、*乙建设局局长、交通运输局**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张某某、刘某甲、蔡某某、高某乙、袁某某、陈某甲6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利用职权,以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7.6万元购买黄某甲承建的中**峰小区(绿**园)车位一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陈某甲、蔡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0年,都匀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因商**厦规划问题找到郑某甲帮忙予以解决,后郑某甲同意调整该项目规划。之后张某某给予郑某甲3万元现金表示感谢。


2.2010年,都匀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甲向都匀市规划局提出增加“江*”项目地下停车位的申请,请郑某甲予以帮忙,郑某甲同意,后郑某甲组织局办公会通过该项目的调整规划。之后刘某甲给予郑某甲3万元现金表示感谢。


3.2012年5月,都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某某找到郑某甲希望暂缓拆除其公司**的银*之都项目部分房屋,郑某甲向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打招呼,使得能暂缓拆除。之后,蔡某某在郑某甲办公室将4万元现金送给郑某甲以示感谢。2014年,蔡某某公司**的剑*小区二期项目部分住户未同意拆迁。为提前进场施工,其找到郑某甲帮忙,后郑某甲安排住建局工作人员进场放线。为感谢郑某甲的支持,蔡某某在郑某甲办公室送3万元现金给郑某甲。


4.2013年初,都匀市**集团在都匀市*塘**4S店规划申请一直未获批,该集团法定代表人高某乙找到郑某甲请求帮忙催促办理,郑某甲答应。后高某乙在郑某甲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送给郑某甲;2016年因资金困难,高某乙希望分期交纳*塘**4S店的城市配套费,郑某甲同意。在离开郑某甲办公室前,高某乙将2万元现金送给郑某甲。


5.2013年,黔南**集团**天****3项目,该项目规划及申报城**合体均请郑某甲帮忙。2014年春节前,该集团**袁某某在郑某甲办公室送3万元现金给郑某甲以示感谢。


6.2014年,都匀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甲与福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起接手商**厦项目,因该项目规划调整需要办理手续,陈某甲找到郑某甲予以帮忙,郑某甲答应。之后,陈某甲为了感谢郑某甲在都匀市金鹏花园门口将手提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送予郑某甲。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人民币7.6万元购买黄某甲承建的中**峰小区(绿**园)车位一个。


2016年下半年10月份左右,黔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甲到郑某甲办公室汇报工作时,郑某甲明确向黄某甲提出以16万元在中**峰购买车位,黄某甲同意并指示售楼部工作人员徐某甲予以办理,后郑某甲让其妻伍某某前去购买并完成登记。经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评估,该车位2016年10月份购买时市场价值为23.6万元,与郑某甲购买价相差7.6万元。


(三)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陈某甲、蔡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5.5万元(以下无特别说明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3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郑某甲收受都匀市**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陈某甲6.5万元;收受都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6万元;收受贵州**房地产**有限公司**谭某某4万元;收受都匀市第**筑工程公司经理徐某乙3万元;收受都匀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某丙5万元;收受中**局*公司都匀分公司经理刘某乙5万元;收受中**院贵*公司生产处原副处长史某某卡地亚男士腕表一块,鉴定价值为台币26.6万元(折合人民币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卡地亚手表一块;2.书证:会议纪要、案件移送函;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告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贵州省公务员登记表、中共都匀市委文件材料、都匀市人民政府文件材料、都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都匀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单、合同签约确认单;车位价格材料;企业信息查询单;工商注册材料;**项目材料;**广场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厦项目、**村项目材料;**大厦项目材料;**湾项目、**星城安置房二期项目、都匀**湾购物广场项目材料;**之都项目、**小区项目材料;**集团项目材料;都匀市**体育中心项目材料;***峰项目材料;大西门**区综合整治项目、河西片区**房项目材料;腾**区项目材料;保**目材料;**旺斯项目材料;**国际项目、**印象项目材料;任职文件;户籍证明;3.证人高某乙、蔡某某、陈某甲、刘某甲、袁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史某某、伍某某、黄某甲、徐某甲、吴某某、某某某、黄某乙、黄某丙、唐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谭某某、余某某、于某某、郑某乙、刘某丙、徐某乙、赵某某、刘某丁、陈某乙证言;4.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调取证据通知书、委托鉴定书、出入境记录及鉴定结论、鉴定报告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停车位、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京


2018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柒册、检察卷壹册、同录光盘四张,证物卡地亚手表一块。


2018年6月提起公诉,2019年1月18日网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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