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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抵扣相关规定,外购或自建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分期抵扣,实务中发现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往往容易忘记相关规定,导致违规抵扣,现将具体账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1)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万元


银行存款1100万元


注意事项:实务中纳税申报时是先认证抵扣100万,再转出40万元,因此建议账务处理不要简化为直接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这样不便于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信息比对)


(2)2019年5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


2.假设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5月领用原材料1000万元用于不动产建造,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0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5月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


借:在建工程1000万元


贷:原材料1000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万元


(2)2019年5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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