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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级别(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有多少个)


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起草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或本解释)。本解释规范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及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1)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一)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订立的,且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的合同。



(二)相关会计处理


本解释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内容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本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趋同。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01. 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方的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


02. 应收款项确认时点。社会资本方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03. 混合模式中无形资产的计量。社会资本方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披露要求


解释14号给出了具体的披露要求,弥补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内容对于附注披露的不足,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趋同。例如:



(四)生效和衔接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项内容同时废止。
  • 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当按照解释14号的要求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
  • 执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 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按照本解释进行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

2)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基准利率改革是金融市场对基准利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包括以基于实际交易的近似无风险基准利率替代银行间报价利率、改进银行间报价利率的报价机制等,例如针对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的改革。


(一) 相关会计处理



(二) 附注披露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相关信息:


01.参考基准利率替换的进展情况,以及企业对该替换的管理情况;


02.按照重要基准利率并区分非衍生金融资产、非衍生金融负债和衍生工具,分别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完成参考基准利率替换的金融工具的定量信息;


03.企业因基准利率改革而面临风险导致其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的,披露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情况。


对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的租赁变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 生效和衔接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 在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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