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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增值税必须在当期抵扣吗(外地预缴增值税可以在次月抵扣吗)


会员:

我公司是青岛市一家建筑公司,2019年8月在异地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预缴了增值税税款,请问2019年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我公司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税款能否合并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可以在不同项目间抵缴,不需要区分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缴纳的税款。


因此,你公司2019年9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无需区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金额,以各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作为抵扣依据合并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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