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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5年第53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53号公告解读)



使用时,将其探头对准额头中心,距离保持在3cm以内,轻按测量键,机身振动后液晶屏显示度数即为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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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海关总署2020年53号公告规定的其他出口医疗物资一样,红外体温计在出口前不需要申请电子底账,可直接向海关申报出口,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不实施产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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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编郑重提醒,医用远红外热成像仪,同样属于“红外体温计”范围,申报出口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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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天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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