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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开户行不是收款银行(收款是一般账户,开票是基本账户可以吗)

在会计实操中,想必我们经常会遇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样的情况。如果本着“三流一致”的教条主义,有时就会陷入迷茫:这么乱的操作,发票到底应该开给谁啊?







什么是三流一致?


想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先要高清到底什么是三流一致。


用书面上的话来讲,三流就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用通俗的话来解释,资金流就是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就是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物流在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情况下,可以被解释为劳务流和服务流。


那为什么一定要三流一致呢?那是因为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一规定可以看成“三流一致”要求的源头,所以会计们开发票才会小心翼翼。当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时,才会一脸迷茫。




不一致怎么办?


三流一致要求我们,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因此当我们开具的发票,出现三流“不一致”时,就会非常在意自己是否虚开了发票,怀疑企业会不会因此被罚,担心自己是否会因此被开除等。


需要注意,上文说的是,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所以发生这类情况,其实是我们忘了最初学习会计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很多情况下的三流不一致,其实无伤大雅,只要企业能做出合理解释,能提供正当理由就可以。




发票如何开?


现在回到问题本身,如果付款方和购买方不一致,那发票应该开给谁呢?


这里举个例子,如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产品,乙公司通过使用甲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又生产新的产品给丙公司。当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时,乙公司说乙公司和丙公司各支付给甲一半。那么这样的话甲公司应如何开票?


答案是:全额开给乙公司。


由此我们知道,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时间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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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问题仔细回想起来并不是很难,大多时候的小心谨慎,一是我们害怕为企业造成亏损,二是我们害怕承担责任。但归根究底,还是我们的专业度不够。所以想要成为一个有底气的财务人,还需要跟着名师不断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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