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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错误少缴税款要不要交滞纳金(因违反税法规定应缴纳但尚未缴纳的滞纳金)


上海市税务局官网“稽查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栏目11月12日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21年第63号)”



一、摘录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2016年1月,你单位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涉及进项 税额50,879.3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 单位少缴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缴税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 账务调整


二、相关政策规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条款是该公司不被追征税款的重要依据,因为该纳税人是失误造成的少缴税款,且金额在10万以内,超过3年就不能追征了。当然本案例违法事实发生在2016年1月,实际已经超过了5年。


三、少缴税款超过5年,并不都意味着可以不追征


有的企业看完案例就会很高兴,那我们如果有啥少缴税的行为,是不是等过了5年就安全了?这个想法是非常错误的,如果您知道自己有少缴税,却不缴,这实际上就是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了。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被税局认定为“偷税、抗税、骗税”是可以无限期追征的!如何认定偷税、抗税、骗税在征管法中也有明确定义,我这里就不再逐条说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和“偷税、抗税、骗税”最重要的区别是有没有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有没有在税局检查过程中制造障碍。所以过了5年也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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