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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税)

10月30日下午,十一个省市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我省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通过共同开展数据移交与清理比对、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业务测试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条件。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社保税征"这件事,其实几年前就沸沸扬扬了。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也就是我们一直在说的"社保税征"。


在我国,企业负有对雇佣的劳动力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参保的责任。


参保义务虽然分为企业负担和个人负担,但一直以来,企业和个人的缴付都由企业来统一扣缴,对应的参保配额,由员工的工资决定。


于是,企业雇佣劳动者并依约支付报酬时,既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又要参缴社会保险。这两件事虽然都取决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一直以来,都在两个体系里。


社保税征就是将两个体系合二为一。


由税务部门兼顾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两项基本的社会征缴工作。


这个体系下,社保依旧是社保,只是征缴主体变成了税务部门。


这个政策一直搁置到今天,才正式实行。


这就意味着社保参保人员信息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员信息匹配,社保参缴基数对应的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征缴对应的工资薪金信息匹配了。


于是原本惯用的通过拆分信息,少报参保人员,低报参保基数的做法,在社保税征的政策下,立马无所遁形了。



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一、征收方式


社会保险费还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医疗保障局来核定,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即目前是"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


税务局只是负责征收相关款项,也就是说,目前来看还不能直接插手基数核定,但是税局是掌握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个税申报情况,可以向社保部门相关反馈信息。


二、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了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基数确定问题: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二者选其一。


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职工工资总额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是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的情况下,虽然退休返聘人员个人不用交社保,但是这些人员的工资要作为单位缴纳社保统筹部分的基数。


例如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就明确自2019年3月份(费款属期)起,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薪金等各类劳动报酬)不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2、其他险种的基数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征收期限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社保的申报缴费期限与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有区别的。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也有的地区要求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大家一定要看一下当地规定的申报期限,避免出现滞纳金和罚款。


四、缴费渠道


"社保税征"真的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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