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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是负债类科目吗(待转销项税额是资产还是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十一条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增值税是向税务机关缴纳,不符合合同负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的定义,因此,只有商品价款部分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涉及不同增值税税率的储值卡)》中也明确:“因此甲公司销售储值卡收取的款项1000000元中,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甲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公司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等)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将剩余的商品价款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应交税费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综上所述,合同负债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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