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强化约束性咨询公司。《指引》中延续了限制期最少的两年,且在最少三年的生效期内分期匀速生效的要求,体现股权做激励的长期捆绑。同时激励计划中的时间安排还需与激励的定价折扣、考核方公司案中的业绩增速等进行联动,体现整体约束性。《指引》中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权益生效时间与高管任期之间的关系,由于境内公司股权高管做本身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约束,激励转让股票限制较多,《指引》中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高管需要将不低于20%权益留至任股权期期满考核后兑现,体现长期捆绑和约束。专门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考虑到参考市场实践,定价可能低于A股常用的50%折扣咨询公司,《指引》激励中也明确了对此的需要延长限售期和解锁期的导向,专门同时设置更加严格的业绩要求体现激励约束对等。同时对于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同样要求在定公司价与权益生效时间安排上体现更强的约束性,与企业的盈利实现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