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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三大亮点是什么(社会保险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规程》正式实施,促使颁布实施11年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惠民制度落地落实,为工伤职工带来福音。


工伤维权20年


保险待遇无人付


2001年10月,刘某在某煤矿工作时左手被炸伤,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刘某随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院终审和再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最终,刘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六级。刘某经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等程序后,2017年5月,法院判决某煤矿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等。虽然胜诉了,但刘某却高兴不起来。


原来,该煤矿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其营业执照早已被吊销,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该民事判决被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刘某认为,其不能够得到有效赔偿是由于人社局未及时认定工伤造成的,遂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局就其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刘某诉讼请求。2020年4月,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经审查初步认为,法院行政判决并无不当。此时案件陷入困境,某煤矿无法赔偿,人社局又不应赔偿,刘某工伤保险待遇陷入无人支付的尴尬境地。


司法为民勇担当


另辟蹊径迎转机


案件下一步怎么办?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释法说理,不能解决申请人真实诉求,难以息诉罢访。对其司法救助、救济,但金额有限,难以解决其实际问题。


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多次研究,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和本院领导汇报案件情况和困难。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促使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化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提出了要求。


“要下大功夫把案件办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韩界龙再次提出要求。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胡文正负责包案,多次与行政检察部门人员共同探讨、查阅资料、进行类案检索、请教专家,最后提出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来解决问题的思路。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本案中,煤矿未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裁定执行终结,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初步认为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一途径,使刘某获得相应补偿。


多方协调齐用力


规程出台惠民生


为进一步确定刘某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具体规定的条件,确保其能够顺利申请到工伤保险待遇,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主动与乌鲁木齐市人社局、社保中心沟通了解相关情况。


然而,经走访及调研发现,乌鲁木齐乃至其他一些地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情况并不乐观——因申请先行支付的案件较少等原因,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制定,这一规定还是“睡美人条款”。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再次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搜集大量案例及相关资料、召开研讨会等方式论证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最后认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是国家从保护弱势群体角度出发而制定的“预付制度”,在2010年被《社会保险法》确立,目的是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重要体现,被誉为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截至目前该法已实施11年,应当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保险救济渠道畅通。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遂向乌鲁木齐市人社局和社保中心提出“加快制定配套规程,促进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落地”的口头检察建议,经反复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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