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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属于什么法人)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


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

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市、区县、开发区可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政府对非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幼儿园的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教育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用于办学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变更用地性质。


严格查处民办学校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抄送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市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西安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由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市、区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违反教育收费政策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


扩大民办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市、区县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并完善教师社保养老保障机制、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严禁民办中小学违规考试“掐尖”招生

《方案》明确,要加快现代化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同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即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非法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民办中小学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中小学校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


改进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执行国家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要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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