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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将土地出租,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因此,企业无偿使用自然人股东的房屋办公,应由自然人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对外出租自有房产,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出租自有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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