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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2017年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多久)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温州市塔里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22〕5号


温州市塔里木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1〕432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1〕427号),现将上述税务文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21〕4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21〕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21〕432号


温州市塔里木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MA2J9N6K1P)


我局(所)于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5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马城4幢501室(仅限办公使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及取得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2021年4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地址为一住宅区内,该地址房门紧锁,检查人员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在该地址上未发现企业的标识和痕迹,门口保安称不清楚你公司在这里办公过。


2、经联系你公司当前法定代表人杨鹏飞,杨鹏飞陈述自己是2020年11月3日从前法定代表人王进元手里办理的股权转让,为办理贷款才接手公司,并不清楚公司的实际经营,对公司事务不知情。检查人员询问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进元,王进元陈述,塔里木新能源是其创建的,因没有利润就转让给杨鹏飞,杨鹏飞银行转账付给其六万元钱,公司转让后,公章等资料都给了杨鹏飞保管,也不清楚公司转让后的业务,后因杨鹏飞委托其办理注销公司,把公章给了他。


3、你公司2020年11月23日取得舟山铭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03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发票品名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价税合计116338500元;2020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辽宁新德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150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名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价税合计169078620元;2020年11月25日,你公司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发票品名为*原油*原料油,价税合计169349999.7元;2020年11月25日,舟山铭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103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2020年8月24日取得扬州恒翔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发票,价税合计732000元。


4、经查,你公司没有与舟山铭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往来,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发票,价税合计169349999.7元,基本户资金往来与发票金额不匹配,检查人员就一问题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提供说明,但你公司没有陈述相关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资料。


5、你公司在没有成品油库存和进项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油,其对外向辽宁新德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50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名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价税合计169078620元,定性为虚开。你公司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的153份,发票品名为*原油*原料油,价税合计169349999.7元的发票,但实际付款只有3398万元,且这些资金均来源于其他个人,未提供其他付款依据,其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的1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证据包括:1、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瓯北税务分局出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情况说明,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原件。2、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瓯北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3、对法人代表杨鹏飞及办税员的谈话笔录。4、对前法人代表王进元的谈话笔录。5、税务稽查签证。6、公司银行流水账单。7、现场检查复印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


1、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19566955.44元,税款所属期2020年9月84212.40元,2020年11月19482743.04元。


2、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78347.77元,税款所属期2020年9月4210.62元,2020年11月974137.15元。


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587008.66元。


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391339.11元。


3、鉴于你公司属于虚假经营,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不再对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


4、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21〕427号


温州市塔里木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MA2J9N6K1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罗马城4幢501室(仅限办公使用)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及取得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2021年4月1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地址为一住宅区内,该地址房门紧锁,检查人员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在该地址上未发现企业的标识和痕迹,门口保安称不清楚你公司在这里办公过。


2、经联系你公司当前法定代表人杨鹏飞,杨鹏飞陈述自己是2020年11月3日从前法定代表人王进元手里办理的股权转让,为办理贷款才接手公司,并不清楚公司的实际经营,对公司事务不知情。检查人员询问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王进元,王进元陈述,塔里木新能源是其创建的,因没有利润就转让给杨鹏飞,杨鹏飞银行转账付给其六万元钱,公司转让后,公章等资料都给了杨鹏飞保管,也不清楚公司转让后的业务,后因杨鹏飞委托其办理注销公司,把公章给了他。


3、你公司2020年11月23日取得舟山铭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03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发票品名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价税合计116338500元;2020年11月24日你公司向辽宁新德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150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名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价税合计169078620元;2020年11月25日,你公司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原油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发票品名为*原油*原料油,价税合计169349999.7元;2020年11月25日,舟山铭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103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2020年8月24日取得扬州恒翔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发票,价税合计732000元。


4、经查,你公司没有与舟山铭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往来,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的发票,价税合计169349999.7元,基本户资金往来与发票金额不匹配,检查人员就一问题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提供说明,但你公司没有陈述相关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资料。


5、你公司在没有成品油库存和进项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油,其对外向辽宁新德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50份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名为*汽油*92号车用汽油(VIA),价税合计169078620元,定性为虚开。你公司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的153份,发票品名为*原油*原料油,价税合计169349999.7元的发票,但实际付款只有3398万元,且这些资金均来源于其他个人,未提供其他付款依据,其取得浙江翌海能源有限公司的1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0545303.2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瓯北税务分局出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情况说明,发票领用信息查询原件。2、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瓯北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3、对法人代表杨鹏飞及办税员的谈话笔录。4、对前法人代表王进元的谈话笔录。5、税务稽查签证。6、公司银行流水账单。7、现场检查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0545303.21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罚款20545303.21元。对你公司向辽宁新德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450000元罚款, 合计罚款20995303.2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995,303.2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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