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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国家公务员局吉林省税务局)


我在很久前曾发布过一篇《回答问题之“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下面,我针对吉林省的企业对该文章进行了部分的修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以三种形式发放:


(一)、计入工资、薪金中,以固定的补贴形式发放


是否有改革方案且备案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单位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养路费、保险费、租车库费、维修费、人工费、折旧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一年度车改车辆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文件中所规定的一、二同时满足,其按月发放的固定补贴收入可在标准范围内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二)、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


要签订租车协议,按照实际使用的油费,凭发票实报实销,可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这时企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以年租金形式发放


应取得个人代开的租金发票,并按3%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如果个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自然人代开发票,无论是否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企业都应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对未核定征收的部分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财务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处理


有的企业对于租用个人的车辆采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即不区分用途,该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车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全部进行实报实销,并在会计中列作费用支出。以上财务处理,并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而与车辆使用过程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因此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是可以扣除的,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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