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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如何申请营业执照)

财政部1月20日刚刚发布了一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L研究所增加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案


这个案例是一个具有颠覆性的指导意义: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副本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例如,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如何、单位介绍信等,否则属于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下面具体分析案例:


基本案情

采购人L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S公司就“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6月4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招标公告。6月20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供应商C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违反了《政申请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如何号)第四十四条有关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代理机构S公司重复进行资格评审。


财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采购人L研究所、代理机构S公司称: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原件)”,以上内容是为了确认报名事项为供应商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资格审查。3.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支付采购资金。


经查,招标公告中“七、其他补充事宜”显示,“1、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文件: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2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介绍信(原件)”。


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未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营业执照文件环节对供应商增加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副本务,也即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且相关做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不符。根据《申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营业执照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案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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