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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存在问题(计提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不得进行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已经加计抵减了怎么办?实务中有不少会计就遇到这种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够透彻,在适用加存在计抵减存在新政策时,会计抵减小林一激动加计把不加计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抵减算加计抵减了,而事实上,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那出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进行了明确的回答,按其规定,已问题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并明确计提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点评:适用增值税加计税额抵减政策的对象,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对于这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来说,务必要清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加计抵减进项的基问题数。对于文中小林的问题,根据总局的回答,需要分两步解进项决,一是要将不得抵扣税额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是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根据对应的计提计算公式计算多计提的加计提计抵减额,调减对应的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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