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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限定性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济类型)



一、民间非盈利组织(民办非企业)的利息收入作为冲减“筹资费用”处理。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筹资费用。


二、依据: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5301筹资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筹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筹资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的筹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筹资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当按照筹资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民办非盈利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一般通过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核算,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现金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如果不能对业务招待费进行正确的税前扣除,不仅可能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还可能增加企业汇算清缴时的工作量。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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