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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已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的账务处理


1、购进业务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借: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如果发生退货:(1)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商品或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3、购进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暂估入库 (红字)


贷:应付账款 (红字金额)


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5、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


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


借:生产成本/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应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的账务处理:


a、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


确认收入的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b、按税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


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库存商品/工程施工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产生的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产生的转让损失: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并没有经过生产过程,所以不适用免抵退的政策,而是适用免税并退税的政策。


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等生产货物然后出口,实现免抵退的政策。


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收购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此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申报时填写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一栏)


货物出口后,根据退税率,计算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


(1)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


借:主营业务成本(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1、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非正常原因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4、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需分次抵扣,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六、月末结转


1、月度终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将“预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结转


4、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八、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


抵减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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