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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与载体相分离(知识产权客体和客体载体区别)


二是网络环境取知识产权证便利性。任何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均可和取证,网络取证具有“便利性”。目前实体制造商前店后厂侵权易找但不常见,制造侵权呈现流动常态相。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宣称“制造”侵权产品,是目前获取非法利益的新业态。若以“净化网络环境”为突破相口,通过任何一台计分离算机等信息设备便可“便利”取客体证,有利于破解知识产权“举证难”“赔偿低”。


三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性。网络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努力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共同推进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这既是落实国家政策,也是落实司法政策。落实到知识产权区别证据规则上,笔者以为,应牵住“以净化网络环境与为基础,打击制造侵权”这个“牛鼻载体子”。俗话说,“打蛇打七寸”,载体知识产权侵权,要害在制造侵权;从源头上杜绝侵权,源头在制造客体侵权;销售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可免赔,制造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不采纳;制造侵权的赔偿数额,明显高于销售侵和权的赔偿数额;诉讼正常状态是打击制造侵权而非打击销售侵权;懈怠打击制造侵权而只起诉销售商侵权的“维权新业态区别”,应引起裁判者分离的足够重视;以“净化网络环境”为基础,牵住打击制造知识产权侵权的“牛鼻子”,共同推进网络空间治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牵住“牛与鼻子”,从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当前亟须致力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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