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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点汇总(公司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编 公司法


专题一 公司债务清偿


考点1:债务清偿规则总览


一、一般规则《公司法》3条


1、公司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非资本)、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责任:


(1)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除按认缴出资缴足外、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二、人格否认(滥用股东权利)《公司法》20条3款


1、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1)股东滥用行为:空壳经营、人格混同、股东操纵公司


(2)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仅滥用权利、股东、连带责任


三、出资瑕疵股东《公司法解释(三)》13条


1、设立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责任:未出资本息范围、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连带责任(发起人和该股东连带)


2、包括:出资违约股东、出资不实股东(虚假评估)


3、未到出资期限:债权人、无权要求、未到出资期限股东、赔偿责任


四、抽逃出资股东《公司法解释(三)》14条2款


1、抽逃出资股东、抽逃本息范围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补充赔偿、协助的其他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五、代持股《公司法解释(三)》26


1、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名义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2、名义股东赔偿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六、分公司、子公司《公司法》14条


1、分公司债务清偿


(1)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


2、子公司债务清偿


(1)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财产独立、名义独立


(2)有营业执照、独立诉讼主体


3、被告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存在利害关系


七、观点展示


1、股东债权滞后:深石原则、股东滞后清偿、关联债权与外部债权、同时存在、外部债权优先


2、同等顺序: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无明文规定


考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答: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森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未禁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


在受偿顺序方面,作为股东的大雅公司损害了美森公司的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后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


考点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务问题


一、人格混同:是否有独立意思、独立财产


1、无偿使用、不作财物记载


2、用公司资金还股东债务、公司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无财物记载


3、公司财产、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4、股东收益、公司盈利、不加区分、利益不清


5、公司财产、记载股东名下、股东占有使用


二、过度支配与控制:控股股东(51%)、操纵决策、丧失独立性、驱壳


1、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利益输送


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收益归一方、损失归另一方


3、从原公司抽资金、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类似公司、逃避债务


4、解散公司、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相同或类似经营目的、令设公司、逃避债务


问题:四小只公司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可否支持?


答:不支持。根据《公司法》20条3款,法人人格否认适用前提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人格,且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


本案中,虽然控股股东李某挪用公司的资金未作财物记载,但仅此一次不足以认定滥用,不能因此对公司5000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四小只公司有那些救济权利


答:(1)四小只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主张李某抽逃出资,在抽逃500万的本息范围内,对三剑客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成补充赔偿


(2)四小只可根据《民法典》538条,行使撤销权,追回被李某无偿拿走的500万元


问题:罗马轮胎公司认为甲公司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中,财产没有清点清楚,存在财产混同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不能成立1.0。罗马轮胎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0.5)、非戊公司的债权人(0.5)、基于合同相对性,无权向戊公司主张债权,


甲公司有权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0.5)、甲公司有权主张侵权之债请求权(0.5)、


甲公司与戊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1.0)、不得适用股东滥用权利导致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则(1.0)


三、诉讼地位


1、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另行提人格否认诉讼:股东被告、公司第三人


2、起诉债权一并提人格否认诉讼:公司、股东、共同被告


3、债权未经判决确认,直接提人格否认诉讼:法院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拒绝追加、驳回起诉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考点3: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成立日期


考点4:股东义务与法人人格否认:


一、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独立、损害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考点5: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考点6: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特许经营除外


专题二 公司设立阶段合同、侵权纠纷


考点1:内容精要


一、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法》23条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发起人


1、有限公司:1-50人


2、股份公司:2-200人、无国籍要求、半数以上国内有住所、认购股份


三、性质:


1、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合伙、应签订、发起人协议


2、章程制定后不取消、发起人协议:约束的对象不同、约束的范围不同


四、设立阶段合同问题《公司法解释(三)》2-4


1、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法律责任、第三人选择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


3、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公司可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相对人善意除外


4、公司因故未成立、法律后果设立人承受、债权人可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连带清偿责任


五、设立阶段侵权问题《公司法解释(三)》5


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公司未成立、可请求全体发起人、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向有过错、追偿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解释(三)》2条2款:公司成立后、对前款合同予以确认、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支持


问题:对于股东赵六打入英华公司账户的100万元被赵六的债权人申请查封并扣划的行为,英华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你认为该驳回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法院的驳回合理。(1)在对内关系上,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而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2)本案中,英华公司尚在设立阶段,赵六的出资额不属于法人财产。(3)赵六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把个人财产投入公司,规避强制执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投资款的行为并无不当。赵六投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在公司未成立之前,赵六的出资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笔注册资金不能到位,其责任应由赵六承担。


专题三 股东出资纠纷


考点1:股东出资形式


1、禁止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2、货币出资《公司法解释(三)》7条2款


(1)无金额限制


(2)无来源限制:贪污贿赂所得货币、出资取得股权、对违法行为追究处罚、拍卖或变卖处置股权


(3)非法货币出资、可取得股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因占有即所有)


3、实物出资 《公司法》27、《公司法解释(三)》7条1款


(1)所有权换股权


(2)非货币出资:可作价、可转让


(3)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依据善意取得处理、公司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


(4)非法取得的实物出资:不适用善意取得、直接收缴


4、不动产(知识产权)的交付和过户分离《公司法解释(三)》10


(1)交付未过户


1)办理权属变更后、出资瑕疵可补正


2)实际交付后、享有股东权利


(2)过户未交付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主张、向公司交付


2)实际交付后、享有、股东权利


5、股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11条1款


(1)出资人的股权、合法持有、并依法可转让


(2)无权利瑕疵、无权利负担(认缴未到期不是权利负担)


(3)履行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其他股东过半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权已、依法评估


问题:王五出资的巨华公司的股权效力如何?英华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答:王五的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应由王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李某飞、张三、李四、赵六、郑七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依据《公司法》第30条。


6、土地使用权


(1)不得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权利负担土地使用权


(2)上述瑕疵可补正、法院应责令、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解除权利负担


(3)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法院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问题:就E的厂房使用权的出资方式,请分析其法律效力。


答:1、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非货币财产之出资,原则上须满足:(1)依法具有可转让性;(2)可以用货币估价;(3)原则上要进行评估作价。2,本案股东E以厂房使用权来出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以债权性使用权为出资形式。依法理,债权性使用权具有可转让性,原则上不应禁止,因此符合第一项要件。


3、本案章程仅规定该厂房使用权折价200万元,但并未规定折价的方法,且案情也未交代对该项厂房使用权出资是否已经过评估作价。对使用权予以估价的一个关键要素,是该使用权的期限;期限不明确,其估价也就无法进行。本案章程并未规定该项使用权的期限。


4、但公司章程欠缺厂房使用权期限之规定,不会导致该项出资方式的无效,因为将200万元视为股东E所认缴的出资额,一旦在甲公司破产或遭遇需要股东E对外承担个人责任时,则以200万元扣减公司已实际使用厂房的对价,就扣减后的差额,要求股东E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不至于因此而遭受损害。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0条、第27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问题:如大林以刘可用于出资的180万元是他所汇为由,主张确认刘可名下的股权实际为大林所有,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本案中,大林分两次向刘可银行卡分别汇款 100 万元、80 万元。到款当日,刘可将这两笔款项均汇入遥远公司账户,汇款单用途栏内写明“投资款”。这个细节表明,直接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刘可。刘可将180万元汇入公司账户并特别注明是投资款,从而履行了对遥远公司的部分出资责任,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应当归属于刘可。至于大林的汇款行为,并不是直接汇到公司账户上,而是打到刘可的个人账户上,应当视为对刘可的个人借款,二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大林可以要求刘可返还该笔借款。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8条。


考点2:出资违法


一、认定:


1、设立时、货币未足额出资、非货币未转移财产权


二、处理:


1、对其他发起人: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违约责任


2、对公司:《公司法解释(三)》13条


(1)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发起人与出资瑕疵股东、连带责任


(3)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追偿


3、股东对债权人责任:未出资本息范围、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连带


4、认股人出资违约:对公司补足、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过错董高相应责任、发起人无监督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3:出资不实


一、认定


1、非货币财产、虚高估价


2、市场变化、客观因素、贬值、股东不担责、另有约定除外


二、未评估的处理


1、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作价、发生纠纷、法院委托、瑕疵可补正


2、评估确定、显著低于、章程确定、法院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处理


1、对其他发起人:无违约责任


2、对公司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出资瑕疵股东、向公司补足


(2)发起人与瑕疵股东、连带责任


(3)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追偿


3、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连带责任


4、验资机构:不实、债权人损失、证明无过错外、不实的金额范围、赔偿责任


考点4:增资瑕疵


一、如何增资


1、实缴出资: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


2、增资、减资决议: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增资瑕疵处理


1、对公司:增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


2、对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责任、补充赔偿


3、公司、债权人其他救济:(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尽忠实勤勉义务、董高、相应责任、追偿


问题: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能。原因如下:


(1)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3)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577条。


问题: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答:不可以。原因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虽然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已经作出《1号股东会决议》对增资另行约定,则需依照《决议》认缴出资。《决议》明确丁只能对1000万新增注册资本中的140万股权认缴出资,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对余下的860万元认缴出资。


(2)即使是行使优先认购权,也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综上,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


问题:《2号股东会决议》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答: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1号股东会决议》随之失效。


考点5:抽逃出资


一、认定


1、抽逃出资的认定


(1)做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金


(3)关联交易、转出资金


(4)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


2、垫付出资不是抽逃出资: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不与抽逃出资的股东、连带责任


二、处理


(1)对公司


1)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请求、返还出资本息


2)协助的、(股东、董高、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一次责任、补充赔偿、连带责任(该股东与协助抽逃者、非其他出资人)


考点6:对出资瑕疵股东的限权


一、限权: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合理限制(瑕疵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


二、除名(仅有限公司)


1、条件:未履行、抽逃全部、经催告、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


(1)公司应减资、或他人缴纳相应出资


(2)减资或他人缴足前、股东对债权人责任、不免除


三、瑕疵股权转让


1、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1)公司:可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请求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连带责任


(3)追偿:受让人承担后、可追偿、另有约定除外


2、瑕疵股权、禁止作设立出资


四、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1、瑕疵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赔偿、不得以出资或返还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考点7: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27条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公司法》28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专题四 股东资格纠纷


考点1:股东资格的确认: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办理登记、请求履行上述义务、法院支持


一、与股东达成出资合意、出资或受让股权、享受股东权利(基础证据)


1、享受股东权利:开会、分红、查账


二、股东名册(推定证据)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法定证明文件


三、公司登记(对抗证据)


1、公司应当、姓名或名称登记


2、登记事项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纠纷处理:《公司法解释(三)》21条


1、登记与名册冲突:内部、股东名册、外部、公司登记


2、出资瑕疵、不能否定、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纠纷、公司被告、利害关系、作第三人


问: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赵某是美森公司的股东。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公司未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虽然赵某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美森公司的股东均表示同意,并且实际交付了50万元的出资款,参与了分红及公司经营,这些行为非债权人可为。因此赵某具备出资人地位,在公司内部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此外,从诚信原则考虑,也应当认可赵某作为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公司法解释三23条。


考点2: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


一、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


1、非法定无效时、代持股合同有效


2、合同无效


(1)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


3、实际出资人、可以实际出资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二、实际出资人-公司:实际出资人请求、变更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章程、办理登记


三、名义股东处分股权


1、定性:有权处分


2、处理:受让人、善意、对价、手续全、取得股份


3、对实际出资人救济:违约责任、赔偿、股权由善意第三人享有


问题:邢某武作为李某飞原股权的持有人,现咨询于作为律师的你,你将为他提出何种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邢某武的权益?


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邢某武作为股权受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以受到李某飞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并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要求李某飞返还所得股权价款,并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要求李某飞赔偿相应损失。若需提起诉讼,则要针对包括股权在内的李某飞的个人财产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要求保全。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


四、和债权人的关系


1、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一次性、补充赔偿


2、对外: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五、冒名: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责任、被冒名者、无权无责


考点3:一股二卖


一、定性: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处分


二、第一次处分股权行为:有效、若第三人善意取得、一次受让股东获赔


三、第二次处分股权行为


1、定性:无权处分


2、第二次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3、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取得股权


4、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一次受让股东、可获得赔偿


四、董高、实际控制人责任: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受让股东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董高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问题:王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被支持?


答:不支持。


1、根据《公司法》32条3款,公司应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该款第三人,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债权人,有合理信赖利益应当保护。


3、内部代持股协议不得排除股权执行请求


考点4: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解释(三)》22条:股权发生争议、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有股权、应当证明:(1)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效力性强制规定(2)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


专题五 股东知情权


考点1:内容精要


一、有限公司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物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1)股东应向公司提、书面请求、书面目的


(2)有限公司、合理根据、认为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可拒绝并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


3、不正当目的认定


(1)股东自营、为他人经营、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提出查阅请求、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而向他人通报、损公司利益


(4)不正当目的其他情形


4、章程、股东协议、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


5、法院判决、应明确查阅复制、时间、地点、特定文件名录


6、股东或辅助查阅人、泄露商业秘密、公司可请求、承担赔偿损失


7、董高、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制作或保存、给股东造成损害、股东可请求负有责任的董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解释(四)》7条: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复制、法院应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证据证明、持股期间其权益受损害、除外


二、《公司法解释(四)》10条2款:股东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股东在场情况下、可由会计、律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执业人员、辅助


问题:如果希希向法院起诉要求查账请求被支持,可否请求查阅并摘抄部分账簿重要数据


答:支持。虽然《公司法》只赋予股东查阅权,未提及摘抄,但为了从实务出发,为了确保股东查阅的目的得以实现,在不会造成泄密的前提下,应当支持股东提出的部分重要数据的摘抄请求。


专题六 股东分红权纠纷(会计制度)


考点1:内容精要


一、被告:股东请求分配利润、以公司为被告


二、原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三、判决:股东提交、载明分配方案的决议、公司拒绝或不执行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应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四、驳回:股东未提交、载明分配方案、股东会有效决议、请求分配利润、驳回诉讼请求、


五、无决议判决分红:有利润 不分红非公司战略必须 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不支持利息


1、不支持利息:根据法理、分红决议作出、分红期待转换为分红请求权、公司与股东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未按决议分配应当支付利息、司法干预不然、判决生效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不应计利息


六、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股东会作决议后、应于决议载明的时间内、未载明以章程为准、未规定或规定超过1年、1年内完成分配


七、决议载明时间超期:决议载明时间、超过章程规定、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时间的规定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34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分红、新增资本时按照实缴出资认缴、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或不按出资优先认缴、除外


问题:就剥夺B之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不具有效力。1、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为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原则上具有不可剥夺性。2、股东的利润分配权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因此只要股东在其出资义务履行上不存在疑问,原则上就不得剥夺其利润分配权。而《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之所以允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其正当性在于被限制的股东,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而在本题中,被限制的股东B已明确表示反对,从而也不符合规定。4、对B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只能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来主张救济,不能限制或剥夺B的利润分配权。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


专题七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考点1:内容精要


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1、一般规则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书面形式、其他能够确认知悉方式、征求同意


(3)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1)同等条件、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


(2)优先购买行使时间


1)收到通知后、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章程规定不清、以通知确定的期限


3)通知不明确、少于30天、30天


(3)转让股东反悔: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反悔、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转让股东、赔偿损失合理


(4)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或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5)多人购买:两个以上股东均愿意受让、应协商确定受让比例、协商不成、转让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损害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1)未征求股东意见、欺诈、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1)知道或应当知道、30日、变更登记之日、1年、未主张、不再享有


(2)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变动效力请求、未主张同等条件购买、法院不予支持、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损害赔偿


(3)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请求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章程优先:章程对股权转让不同规定、从其规定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72条: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通知之日起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二、《公司法》74条: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下情形、股东对决议投反对票、可请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1)连续5年、营利、不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条件


(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存续。


决议通过之日、60、股权收购协议、未达成、通过之日起、90日、诉讼


三、《公司法解释(四)》18条:法院判断同等条件、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问题:木豆公司与麦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股权过户到麦子名下,据此是否可以认定麦子已取得遥远公司的股权?为什么?


答:不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或确认其知悉的方式通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麦子并不是遥远公司的股东,木豆公司将对遥远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麦子,属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应当经遥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从题目给出的信息来看,该股权转让并未履行此程序,而且《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系刘可伪造,该股权转让当属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71条。


专题八 内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救济


考点1:内容精要


一、诉讼原因: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公司损失、或他人侵犯、给公司造成损失


1、同时持股原则: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诉讼期间保持股东资格


问题:龙华公司主张,李某因股东资格被剥夺不能继续进行派生诉讼,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决于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诉讼结果。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起诉股东必须满足“同时持股原则”。李某对龙华公司的除名决议表示不服,提起确认除名决议无效之诉,则该决议的效力待定,因此,李某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以及法院是否支持龙华公司的主张,均取决于李某提起的除名决议无效之诉的诉讼结果。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第22条。


二、诉讼地位:


1、股东原告、公司第三人


2、监事或董事起诉则以公司为原告


3、洁手原则:原告股东必须与涉案不法行为没有牵连,才有资格提代位


三、救济步骤


1、股东向公司提、交叉请求规定


2、董监、接受书面请求、公司提诉讼


3、董监拒绝、股东提、代位诉讼(原告股东、被告侵权人、公司第三人)


4、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适格股东、相同请求申请参加、列为共同被告


5、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效力


6、豁免:公司有关机关不存在起诉可能性、可豁免。


(1)公司机关不存在、僵局、相应的公司机构或人员、不司其职


问题:针对B、H的行为,甲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主张哪些法律救济?


答:1、对H的行为,除非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或满足其他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否则甲公司及其股东不享有主张任何救济的权利。2、B为甲公司董事,其行为构成不当使用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就B因该行为所获得的收入,甲公司可主张归入权;若该行为同时造成甲公司损失的,则甲公司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3、符合法定条件的甲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对B提起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第151条。


四、胜诉利益


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不予支持


2、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公司承担、诉讼合理费用


五、股东代位诉讼的调解


1、股东无权代表公司调解:公司是受益人、为避免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意思、决议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公司章程有规定决议机关、未规定股东会为决议机关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151条2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未提、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二、《公司法解释(五)》1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起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赔偿、被告以履行正当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问:法院应否将股东派生诉讼与李某股东除名决议无效之诉合并审理?


答:院不应合并审理1.0


两个完全独立的诉讼(0.5)股东派生诉讼与决议无效之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0.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1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专题九 公司僵局纠纷


考点1:内容精要


一、可解散公司的理由(僵局状态)


1、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2、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3、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4、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二、不可解散公司的理由


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害


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三、诉讼主体


1、原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他股东可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


2、被告


(1)解散公司之诉、以公司为被告


(2)以公司和股东一并起诉、法院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3)原告不变更、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诉讼请求


四、案由


1、股东提解散、又申请法院清算、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2、法院可告知、判决解散后、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五、诉讼中保全


1、股东提解散之诉、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2、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予以保全


六、诉讼中调解


1、解散之诉、法院应注重调解


2、协商、公司或股东收购股权、或减资使公司存续、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法院应支持


3、经调解、公司收购股权的、6个月、股份转让或注销


4、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考点2: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182条: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法解散(二)》4条2款:原告提解散之诉、应告知其他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他股东参加、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参加、法院应准许


三、《公司法解释(二)》6条:法院判决解散、对全体股东约束力


法院判决驳回解散请求后、该股东或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理由、提解散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专题十 公司治理结构纠纷


考点1:组成、任期


一、董事会


1、执行董事:规模小股东少、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


2、董事会人数:有限公司、3-13人、股份公司、5-19人


3、董事长产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4、涉国有:两个以上国有企业、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5、任期:每届<=3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6、履行职务:任期届满未改选、任期内辞职、低于法定人数、改选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行董事职务


7、人事任免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副经理、财物负责人、报酬


二、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属于公司高管


三、监事会


1、监事:规模小股东少、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不得兼任: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3、组成:监事>=3人的、有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组成(>=1/3、章程规定)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设主席1人、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主席不(能)履行职务、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4、任期:每届3年、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5、列席董事会: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对决议事项、质询或建议


6、监督: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监督


7、罢免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管


8、纠正:董事、高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要求纠正


9、起诉: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10、召开: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11、召集和主持会议: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


12、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费用公司承担


13、调查:监事发现、经营异常、可以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费用公司承担


四、核心法条


1、《公司法》44条3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


考点2:董监高的任职资格、义务


一、含义


1、法定代表人:依据章程、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2、高管:包括经理、负经理、财物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任职资格


1、禁止任职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2)(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经济犯罪、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破产清算、吊销、责令关闭)、(董事长、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4)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问题:请评价董事周五的情形,并分析银大公司是否应当依法解除周五的董事职务。


答:周五在任职期间欠下巨额债务且到期无法清偿,出现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障碍,在该障碍无法消除的情形下,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董事职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46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问题:针对办公室主任何七的犯罪情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司应当依法解除何七的办公室主任职务。根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题中,何七的办公室主任身份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若何七最终被判处刑罚,公司应当解除何七的职务。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46条和第216条第1项。


三、义务


1、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


2、董事、高管禁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资金借贷他人、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4)违法章程、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


(5)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四、后果


1、违反任职资格:(选举、委派、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解除职务


2、违反义务: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总经理王二将自己主管的建材购买业务合同与自己作为大股东的洪兴建材公司签订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如果章程没有另外的规定,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可知,《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自我交易行为。且在本题中,签订购买建材购买业务合同的主体是银大公司与洪兴建材公司,并非是王二与银大公司。所以,王二的行为并不构成自我交易。同时从案情中可以看出,总经理王二与洪兴建材公司签订建材购买业务合同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所以也不能认定此行为为关联交易。因此,王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


考点3:职权


一、生产经营


1、股东会:无具体经营权、不能直接干涉公司生产经营、可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董事会: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3、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监事会:检查公司财物、发现经营异常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费用公司承担


二、管理机构


1、股东会、监事会:不直接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2、董事会: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3、经理: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人事权


1、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报酬


2、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经理、副经理、财物负责人、及报酬


3、经理:


(1)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物负责人


(2)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决定以外、管理人员


4、监事会


(1)监督: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


(2)建议罢免:建议罢免、违法违章的、董事、高管


(3)纠正: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要求纠正


四、核心法条


1、《公司法》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监、决定董监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报告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8)决议、发现公司债券


(9)决议、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章程


(11)章程规定其他


前款所列、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签名盖章


2、《公司法》第46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考点4: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一、股东会通知、召集程序


1、召集程序


(1)定期会议


1)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


2)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推举董事主持


3)监事会、监事:召集、主持


4)股东: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自行召集、主持


(2)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2)1/3以上、董事


3)监事会、监事


2、通知程序


(1)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决议


(2)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3)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决议、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签名


二、股东会表决规则:


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章程无规定、认缴出资比例、半数以上表决权


2、重大事项:


(1)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分散、变更公司形式、


(2)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


3、担保表决:


(1)外保: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内保:必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4、投资:按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


问题:请问成某要求酒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答:不能得到支持1.0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定了特别内部程序要件(1.0)成某没有审查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1.0)不能认为其是善意第三人(1.0)


成某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1.0


担保合同无效(0.5)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0.5)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之责任(1.0)


考点5:决议的效力


一、有效决议:决议内容、程序、无瑕疵


二、无效决议


1、含义: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诉讼地位:股东、董事、监事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3、善意相对人: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依据该协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三、未成立决议:


1、含义


(1)未召开会议


(2)未进行表决


(3)出席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合法或不合章、


(4)表决结果不达比例


2、诉讼地位:股东、董事、监事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四、可撤销的决议:


1、含义


(1)程序违法


(2)程序违反章程


(3)内容违反章程


(4)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轻微瑕疵、不可撤销


2、诉讼中


(1)原告需在起诉时、有股东资格、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诉讼请求审查参加、列为共同被告


(2)被告:公司


(3)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3、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法院可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五、裁判观点


1、法院审理撤销纠纷、审查(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章程、


2、解聘总经理:决议依据事实理由是否成立、非司法审查范围


问题:关于股东D事项的股东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答: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这是全体股东的内部协议,且关于股东D的事项,有两个约定:一为甲公司与D间的雇佣协议,二为关于D的利润分配约定。


第二,D的职位为维修部经理,而在公司内部治理上,D之雇佣合同的决定权,在于公司经理。虽然本案以全体股东协议方式来决定对D的雇佣,有干预公司经理职权之嫌,但鉴于此事项之重要性,全体股东在此事项上行使本应属于经理的职权,并不违法,故有效。


第三,就股东利润之分配,其决定权在于股东会,全体股东有权以协议方式另作规定,因此自形式上看,本案以全体股东约定的方式来决定股东利润分配,并不违法。再自内容上看,本案就D之利润分配的约定内容,实际上是以给付高薪酬的方式,代替对其依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


第四,因D在公司中并非控股股东,也不是大股东,故不存在滥用其地位问题,同时也不符合抽逃出资情形,因此在内容上也应合法有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37条第1款、49条第1款。


问题:如果希希起诉撤销、左宁起诉确认不成立,法院如何处理?


答:合并审理。虽然诉讼请求不同,但诉讼标的相同。对同一个决议而言,不能同时存在有效、撤销情形,为防止同一决议效力出现不同裁判结果,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法院应合并审理,将希希和左宁作为共同原告,本案属于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章程规定,属可撤销情形,判决撤销。


六、核心法条


1、《公司法》22条4款:公司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法院宣告无效或撤销、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专题十一 资本变更、合并分立的程序


考点1:变更章程


一、董事会、提出修改、提议


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章程变更后、董事会、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考点2:增减注册资本


一、内部决议程序:同上述修改章程程序


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决议或决定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减少注册资本


1、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决议之日、10日内通知、30日内报纸公告


3、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在报纸上登记公告的证明、债务清偿、债务担保的说明


考点3:公司类型变更


一、内部决议程序:同章程修改程序


二、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


1、符合设立股份公司条件


2、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3、折合的实收股本、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三、股份公司变有限公司


1、符合设立有限公司条件


2、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考点4:合并分立


一、共同规定


1、合并、分立:均需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2、均编负债表、财产清单


3、均通知、公告、债权人:决议之日、10内通知、30日内报纸公告


二、合并


1、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45日内、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各方债权债务、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承继


三、分立


1、债权人、无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2、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连带责任、分立前与债权人、书面协议、除外


专题十二 公司的清算


考点1:清算程序 《公司法》183-189


一、清理公司财产


1、清算组编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


2、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法院确认


3、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二、清算组负责清缴税款:清缴、欠税、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三、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债务


1、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1)清算组成立日、10日内通知、60日内报纸公告


(2)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日45日内、申报债


2、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


3、债权人申报债权


(1)说明债权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登记


(2)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2、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前、有关民事诉讼、以公司名义进行


3、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未成立、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五、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考点2: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解释(二)》17-23


1、清算中公司存续、股东、董事的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侵犯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主张股东、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未成立清算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债权人可主张、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无法清算: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3)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清算以虚假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解散后未清算即注销


1)公司解散、应当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2)未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主张、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未清算及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5)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作为清算财产、不受诉讼时效、出资期限


专题十三 公司担保


考点1:公司担保


一、理论前沿


1、违反《公司法》16条、构成越权代表: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


2、越权代表效力认定: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3、善意的认定


(1)关联担保:


1)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


2)债权人主张合同有效:应提供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16条规定(排除被担保股东、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符合章程规定)


(2)非关联担保:


1)债权人证明、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同意人数及签字人数、符合章程规定、构成善意


2)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章程对决议机关、明确规定、除外


(3)形式审查:债权人对决议、形式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问题:董事长张一为钱大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张一的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1)董事长张一为钱大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建设银行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不应认定为善意,因此担保行为无效。法条依据为《九民纪要》第18条。


(2)张一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一违规提供担保并收受钱大公司好处费50万元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49条、《刑法》第163条。


问题:若钱大公司实际上为银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一为其向建设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此种情形下,担保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答:(1)该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因此,本案中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张一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张一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而债权人建设银行存在过错,其应当知道张一越权代表却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因此合同无效。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民法典》第504条。


(2)债权人建设银行、担保人银大公司应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债权人建设银行、担保人银大公司,应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条依据《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


考点2:非典型担保


一、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订立、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应认定有效


二、保兑仓交易:一方因保兑仓交易纠纷起诉、法院应以保兑仓交易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没有真实买卖关系除外


三、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因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借款合同无法定无效情形有效、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效力


四、让与担保


1、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权人可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


2、合同约定、到期未清偿、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约定因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


3、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权人请求法院确认财产归其所有、不予支持


考点3: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


对赌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目标公司仅以、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4:核心法条


一、《公司法》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问题:纪某与茂钰公司、卓某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答:有效。《投资合作协议》中设置了回购性条款,帮助投资人在投资之前防范风险,投资后化解风险的契约性保障手段,也是鼓励与约束原股东和目标公司履约践诺的利益激励与责任约束机制,符合平等自愿、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并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


问题:纪某的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答:(1)纪某主张卓某返还投资款应支持。纪某与卓某之间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合法有效,卓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约定向外部投资人返还投资款项。


(2)纪某向茂钰公司主张返还投资款项,需要满足《公司法》35条规定的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且公司完成减资的程序,如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支持纪某的主张,否则无法支持。


专题十四 破产案件的受理


考点1:内容精要


一、新借款


1、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经营、借款


(1)该借款作为公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


(2)不得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3)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


二、清偿:破产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三、合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并通知对方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2个月未通知、或收到对方催告、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对方应当履行


(4)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


问:管理人蒙大律师事务所对于若辉化工公司与远舰公司之间的合同一直没有表态,此时如何认定远舰公司与若辉化工之间的承包合同的状况?


答:合同解除0.5受理破产后0.5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0.5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0.5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0.5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起三十日内未答复0.5


四、保全措施:债务人财产、(冻结、查封、扣押)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


五、诉讼


1、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


2、已开始未结束:民诉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考点2:核心法条


一、《企业破产法》17条1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问:若甲公司被受理破产后,a省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


答:可以。原则上,破产程序已经启动,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应当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例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果确有必要,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a省b市法院在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情况下,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47条。


专题十五 破产法中的重要权利


考点1:追回权


一、对出资人未缴出资的追回


1、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2、出资不受诉讼时效抗辩限制


3、其他发起人、有监督义务(董事、高管)、协助抽逃(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二、对管理层非正常收入 侵占财产的追回


1、非正常收入:出现破产原因、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


(1)绩效奖金:管理人追回后、形成的债权、按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普遍拖欠工资、工资收入


1)<=平均工资部分:工资清偿顺序


2)>平均工资部分: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其他非正常: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侵占财产:管理人负责追回


问题:银大公司的管理人查询得知,银大公司的各位董事及高管在公司陷入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仍然在2017年年底按照各自的劳动合同向公司领取了对应的年薪,在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各位董事和高管向管理人主张以各自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薪数额主张劳务之债。针对各董事和高管领取的2017年度的年薪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年薪的债权申报,管理人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答:针对2017年年底银大公司的各位董事及高管按照各自的劳动合同向公司领取的年薪,管理人应当行使追回权,追回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银大公司的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其中不正常收入的部分。非正常收入包括:(1)绩效奖金;(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3)其他非正常收入。银大公司的各位董事及高管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年薪申报,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职工工资,以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以及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依法清偿。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


考点2:取回权


一、合法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概念:基于(保管、借用、租赁)等、占有或使用、他人财产、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2、时间:


(1)权利人、(破产方案、和解协议、重作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2)期限后提出、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费用


3、违法转让处理


(1)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前


1)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债权、作普通破产债权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第三人、因支付对价形成债权、作普通破产债权


(2)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后


1)第三人善意取得:管理人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债权、作公益债务、清偿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第三人、因支付对价产生债权、作公益债务


4、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的处理


(1)可区分:保险金未交付债务人、或代偿物交付能与债务人财产区分、债权人主张取回、(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法院支持


(2)不可区分:


1)毁损灭失发生在受理前:权利人财产损失、作普通破产债权


2)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权利人损害产生债权、作公益债务清偿


5、权属不清物:债务人占有、权属不清的、不易保管或不及时变价严重贬值、管理人变价提存后、权利人就变价款行使取回权、法院支持


二、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的取回权


1、概念:债务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未取得所有权、财产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2、时间:同上


3、一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


三、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取回


1、概念:


(1)法院受理时、出卖人已发运、债务人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2)管理人、可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


2、时间


(1)出卖人通知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或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主张取回、管理人应当准许


(2)出卖人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途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行使取回权、管理人不应准许


四、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五、核心法条


1、《破产法解释(二)》第34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2、《破产法解释(二)》第35条: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破产法解释(二)》第36条: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破产法解释(二)》第37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等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破产法解释(二)》第38条: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3:破产撤销权


一、破产前一年内


行为


前半年


后半年


无偿转让


可撤销


可撤销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可撤销(债务人应返还价款,作为公益债务)


可撤销


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


可撤销


可撤销


放弃债权


可撤销


可撤销




个别清偿


1、清偿已到期:有效


2、清偿未到期:


(1)到期日在受理后:可撤销


(2)到期日在受理前:有效


1、清偿未到期:均可撤销


2、清偿已到期:可撤销


(1)五种例外


1)担保财产价值>债权数额


2)法定程序清偿


3)水电费


4)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


5)其他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三、核心法条


1、《企业破产法解释(二)》13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债权人请求撤销并将追回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范围超出债权人债权抗辩、法院不支持


问题:蒙大律师事务所欲依法主张针对大田公司通过法院执行的债权的撤销权,大田公司以其债权已经法院执行完毕为由拒绝,管理人蒙大律师事务所能否对大田公司的该债权主张撤销权?


答:不能主张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法院受理债务人若辉化工公司破产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大田公司执行完毕的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该债权被强制执行清偿的时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6个月之内。但债务人经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以“该个别清偿发生在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也并无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能主张撤销。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32条、《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


问:若辉化工公司提前清偿大地公司的货款,管理人蒙大律师事务所欲主张撤销权,是否可以?


答:不能主张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的除外。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若辉化工公司2016年12月4日即提前清偿了大地公司的300万元债务,而该笔债务的实际到期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时间之外,不在若辉化工公司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可及的范围内。法条依据为《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


考点4: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


1、破产抵销权:破产申请受理时、互负债务未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可不同、只能由债权人提、管理人收到通知日生效


2、民法抵销权: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权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二、破产程序中禁止抵销情况


1、股东出资额不得抵销债务人欠股东之债


(1)欠缴出资或抽逃出资对债务人负债、不得抵销、债务人对其负债


(2)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负债、不得抵销


2、禁止恶意抵销


(1)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外形成互负债务:无论到期日、均可抵销


(2)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形成互负债务


1)前半年到期: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或破产申请事实形成、推定为恶意负担、前半年到期、可抵销


2)后半年到期: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或破产申请事实形成、推定为恶意负担、后半年到期、不可抵销


(3)破产申请受理后


1)次债务人、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权、不得抵销


2)恶意互负债权债务、受理后到期、不可抵销


(4)优质债权可抵销普通债权


1)上述不得抵销情形、债权人主张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普通债权、允许抵销


2)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价值、禁止抵销


三、核心法条


1、《企业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下列情形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问题:破产管理期间,刘军主张抵销能否得到支持?


答:抵销不能得到支持1.0


股东未到期出资义务加速到期(1.0)刘军应当向公司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1.0)作为破产债权(1.0)在公司破产财产中等比例受偿(1.0)


《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破产法解释(二)》第46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问题:绿野公司的主张抵销债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符合法律规定。绿野公司有权主张500万元债务的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本案中,因为绿野公司受让鼎辉公司对若辉化工公司的250万元的债权于2016年10月10日已经进行,而债务人若辉化工公司的破产申请是在2017年8月25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该债权受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此该抵销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40条。


考点5:破产债权


一、一般规定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2、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债权


3、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4、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5、付利息的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


6、受理前、因执行程序发生的保管费、诉讼费用等司法程序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债务人随时清偿


二、申报期限


1、受理之日起、30日-3个月


2、补充申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已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费用、补充申报人承担


问题:迪奥公司的主张是否能够实现?为什么?


答:能够实现。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本案中,迪奥公司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需要补充申报债权,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56条。


三、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有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


3、附条件、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1)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可申


(2)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以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可申报、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除外


6、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1)债权人有权申报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2)主债务未到期、保证债权、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1)一般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不支持、但债权人在保证人的分配额应提存、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确定后、按照破产清偿比例分配


(3)保证人被确定应承担保证责任、管理人可就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呢、行使求偿权


7、保证人、债务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1)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2)均申报的、从一方获得清偿、对另一方债权额不调整、但债权人受偿额不得超出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8、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因合同解除享有的损害赔偿、可申报


9、票据付款人:债务人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可申报债权


10、利息


11、善意受托人:债务人是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情、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可申报


12、连带债务人破产:连带债务人数人破产、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个破产程序申报


四、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


2、罚金、罚款、违约金


3、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4、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职工的补偿、不必申报、管理人调查后、列清单并公示


5、债务人欠缴的滞纳金


五、重大资产处分《公司法解释(三)》15条


1、管理人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


2、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实施前报告债权委员会或法院


4、实施、监督、纠错:实施中、债委会认为处分行为不符合方案、可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不改正、债委会可请求法院作决定、法院也认为不符合责令停止、管理人纠正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后实施


六、核心法条


1、债权异议《破产法解释三》8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登记表有异议、应当说明和提供法律依据。(2)管理人解释调整后、异议人仍不服、或管理人不解释不调整、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债权确认之诉。


(3)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订仲裁、应向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问题:抵押权人建设银行在债权申报后即要求行使抵押权,针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无权在债权申报后即要求行使抵押权并针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其抵押权的行使须受到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的约束,在破产宣告之后方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并针对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109条。


问题:孟某现要求管理人优先并立即支付其工资和劳动补偿金,管理人要求孟某向其申报债权,并在破产宣告后依法参与分配,该做法是否合法?


答:(1)管理人要求孟某向其申报债权的说法不合法。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若辉化工公司所欠孟某的工资和劳动补偿金,不必进行申报,而应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


(2)管理人要求孟某在破产宣告后依法参与分配的说法合法,孟某的职工债权无优先受偿权,但属于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应当清偿的债务。法条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问题:根据案情,在鼎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你认为执行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将该案移送银大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入破产程序?若案涉查封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为1800万元,银大公司的破产未被该法院受理,建设银行的该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假设建设银行的债权本息合计为1700万元)?


答:(1)执行法院有权裁定中止执行,并将该案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破产是否成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满足破产条件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所住地人民法院。本题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鼎盛公司已经同意移送,故执行法院应裁定将该案移送银大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债权人建设银行能实现自己的债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建设银行针对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为首位查封,且该幅土地使用权之上不存在其他的优先债权。因此,若破产申请不被受理,建设银行则能实现自己的债权。法条依据为《民诉法解释》第516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专题十六 破产重整程序


考点1:《企业破产法》相关问题


一、启动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性、仅可启动重整程序


二、申请人


1、债务人可申请重整


2、债权人可直接申请重整


3、注册资本1/10以上、出资人、可申请“清算-重整”


三、表决方式


1、分组讨论


(1)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


(2)职工债务


(3)税款


(4)普通债权


2、组内:双重多数决


(1)同一表决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占总债权2/3


3、各组表决均通过、重整计划通过


4、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四、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1、允许新担保: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可以设定担保


2、担保权暂停行使:对债权人享有的、特定财产担保、暂停行使


3、取回权受限制:符合约定的条件


4、不分红: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收益


5、董监高不得转让:董监高、不得转让债务人股权、法院同意除外


五、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债务人负责执行


2、由管理人监督的、债务人向管理人报告


3、债务人不能或不执行: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且宣告破产


4、不执行后果


(1)清偿有效:债权人、因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有效


(2)承诺失效: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


(3)继续分配:债权未受清偿部分、作破产债权、同顺位债权人、受偿达到同比例时、才继续接受分配


(4)担保有效:为重整、提供的担保、有效


问题: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开始合并重整后,对所有债权人有何种影响?


答:(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破产法》第75条)


(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破产法》第76条)


(3)债权人参加法院召开的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破产法》第82条、第84条)


(4)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破产法》第92条)


(5)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破产法》第93条)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法》第21条)。


考点2:《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内容


一、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具有挽救价值、可能


二、重整计划审查批准


1、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点是维持运营价值


2、合法性 可行性审查


3、可行、程序合法、不损害反对者利益、自收到申请、30日内批准


三、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条件:不得滥用、至少有一组通过草案、且反对者获清偿不低于破产清算获得利益


四、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1、债务人应严格执行、因(国家政策、法律修改)等特殊情况、原计划无法执行、可申请变更1次


2、债权人会议同意的、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法院批准


3、债权人会议未通过或法院未批准、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裁定终止重整执行、宣告破产


五、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法院同意变更、6个月内提出新重整计划、新计划交因变更遭受不利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表决


六、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进入破产程序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破产程序启动后、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


专题十七 关联企业破产


一、实质合并破产审慎适用


1、原则:对破产原因、单独判决、适用单个破产程序


2、例外:关联企业、人格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


二、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


1、收到实质合并申请、通知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不计入审查时间


2、综合考虑混同程度、持续时间、利益关系等、收到申请之日、30日内、作是否实质合并审理、裁定


三、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人的权利救济:利害关系人不服、在收到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之日、15日内、上一级法院复议


四、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与冲突


1、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核心控制企业不明、主要财产所在地


2、冲突解决:多个法院对管辖争议、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五、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消灭、合并后的破产财产、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六、实质合并审理后的企业存续:


1、破产程序终结、关联企业各成员均注销、


2、和解或重整、合并为一个企业、


3、需确保个别企业独立、单独处理


七、协调审理与管辖:关联企业均有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协调审理、共同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八、协调审理法律后果:不消灭关联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的财产进行合并


问题:假设甲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可以进行合并重整,则重整程序开始后,对于相关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何影响?


答:应当及时解除对甲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1.0


受理破产申请后(1.0)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1.0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1.0)甲公司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有3个(1.0)


专题十八 《票据法》考点


考点1:票据背书


一、背书规则


1、禁转背书:背书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1)禁转背书人、将自己的担保责任限制在直接后手


(2)后手再次背书、有效、是普通背书效力、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2、期后背书


(1)概念: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背书人仍将其背书转让、


(2)处理:禁止期后背书、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


3、附条件背书


(1)背书不得附条件、违反票据法、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但票据有效、背书有效


(2)出票人附条件背书、票据直接作废


二、汇票质押


1、汇票质押的设立: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且签章


2、质押规则


(1)背书人在汇票记载“质押”、后手再质押、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原背书人之前的票据责任


(2)票据质权人、再行背书质押、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后手质押、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不支持


(4)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质押、因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法院不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作除权判决以前取得、除外


考点2:票据保证


一、《票据法》48: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保证责任


二、《票据法》50: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票据法》51:保证人2人以上、保证人之间连带责任


四、《票据法》5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行使持票人对保证人及其前手、追偿权


考点3:汇票的付款


一、《票据法》57:付款人付款、应审查、背书连续、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付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自行承担责任


二、《票据法》58:定日付款、定期付款、付款人到期日之前付款、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问题:金桥工商银行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合法?此情形下,英华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依据是什么?


答:金桥工商银行拒绝承兑的理由合法。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本案中,作为金融机构付款人,银行有权利以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承兑。法条依据为《票据法》第56条第2款。


英华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手段之一:(1)可以要求李四补足出资;(2)催告李四限期缴纳,若李四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解除李四的股东资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8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问题:汇票上有“不得转让”的记载,甲对丁的出质是否有效?


答:出质行为无效1.0


不享有票据权利(0.5)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0.5)可要求甲公司承担违反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1.0


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原则(0.5)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0.5)


专题十九 《证券法》考点


考点1: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95条


考点2:信息披露


证券法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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