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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租赁费的税务筹划(买房送车位税务筹划)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何判定?

案例:A公司开发的项目中含有地下产权车位,但由于容积率较高,为防止未来车位不够用,A公司设计了机械车位,如下图所示,可以通过上下遥控,使原本的一个车位变为两个或三个机动车位。但机械车位需要人工操作,后期投入较大,A公司拟交由物业管理。



2017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A公司将地下车库的成本列入了公共配套设施予以扣除。税局在审核时发现,实地考察后认为,该地下车库有产权,可以取得产权证,因此应作为可售业态自持,不能扣除成本。


A公司不服,抗辩理由为:机械车位无法拆分成小产权证,因为同一块地面上有2-3个车位,且无法出售,没有业主会购买机械车位。虽然地下车库有产权,但实际无法分割和出售。


税局对A公司的抗辩,要求A公司提供房管局盖章的证明,证明机械车位无法出售。


A公司在房管局咨询后,得知房管局不愿意开具该证明。


经过反复多次沟通,税局要求,如果将全部机械车位无偿移交给业主,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则可以作为公配扣除,否则不可以。


问:A公司应如何提供无偿移交的证明?

答: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1)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2)人民法院裁决;(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4)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有业委会盖章;(5)登报公示并经半数以上业主签名。


【实操指南】机械车位和人防车位等特殊业态非常普遍,特别是机械车位作为一个新兴产物,目前越来越多的住宅、商场逐渐采用这种形式以缓解停车压力。但在税务处理上,却成为一个重大难点。


如本例所示,机械车位能够确权,但是却无法分割和出售,在税收法规上,缺失这种特殊业态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五花八门。但无偿移交是大多数税局会采纳的方式。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是4和5:(4)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有业委会盖章;(5)登报公示并经半数以上业主签名。


部分税局要求两者兼有,部分税局可以只选其一。对于A公司来说,如果进行了无偿移交,对于后续接手的物业公司,会产生一定影响,即不能收取车位租金(但可以收取车位管理费)。


无独有偶,人防车位也存在众多的争议。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防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但人防车位产权到底属不属于国家?众说纷纭,有一种观点认为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因为是国家要求建造的,但另一种说法是,国家也只是拥有管理权,因为人防车位是不确权的,产权也不属于国家。目前仅有重庆、四川部分地区人防车位是可以对外出售并且给小业主确权的,这种有产权的人防车位通常没有争议。但无产权的人防车位,虽然法律规定没有产权,但依然可以以卖的形式长期出租,签订多年的租赁合同,以租代售,其实是戴个面具继续销售。虽然形式上不可售,但实质上可售,租金收入是否纳入土增清算范围,还是作为公配扣除,各地标准也不一样。如果作为公配扣除,和机械车位一样,存在无偿移交执行困难的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目前这种情况,需要国家层面尽快明确相关法规,以避免出现实践中执行不一和执行难的情况,减轻纳税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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