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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印花税核定征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河北省审计厅移送的涉嫌偷税案件线索,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对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不计或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2280494.78元、城建税159634.63元、教育费附加68414.8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804.95元、土地增值税14128307.76元、印花税22804.90元,税费款共计1668.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09年营业税2280494.78元、城建税159634.63元、印花税22804.90元及2010年土地增值税14128307.7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以上偷税款共计1659.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所偷税款已超过处罚期限,应不给予处罚。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日对该单位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在十五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滞纳金。之后多次催缴,由于该单位的法人代表许永强已经移送到公安机关,无从筹集资金,故至今仍未缴纳。


该单位因虚假纳税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数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并且检查所属年度2009年、2010年少缴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金额的比例均已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据最高检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已达到追诉标准,经保定市莲池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应移送公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日将该案件移交邢台市柏乡县公安局,柏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对该案件正式立案侦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黑名单)”工作程序,该案符合公布标准,省地税局及保定市地税局已于2017年11月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推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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