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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请业主用代扣的方式来缴纳物业费)

当下,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越发成体系,为民措施越来越多,越来越便利,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有的物业管理公司替业主代交水、电费,那物业管理公司未替业主代缴水、电费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物业管理公司该负何种违约责任?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必须替业主代缴水、电费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根据此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再当然地负有替业主代缴水电费的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该项义务。由此,物业管理未替代业主代缴水电费是否构成违约也应具体视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而定。


那么,如果合同中约定而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物业管理公司应负何种违约责任?是否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有人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并不负有代替业主代缴水电费的义务,就算是合同有约定也是无偿的服务。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该项服务不能获取任何的代价,从合同公平的原则出发,其非恶意地不履行该项义务,也不应负任何的赔偿损失责任。笔者认为,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在物业管理合同承诺将提供代缴水电费的义务,则其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双务合同,该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业主少交部分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实现。因为,虽然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代缴水电费的行为是无偿,但其承诺已经使业主形成了信赖利益,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必将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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