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解读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挂账应收款项清理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常见情况如下。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实务操作提示:本条规定提到的是债务人发生“破产、撤销注销”的情况,如果债务人处于工商“吊销”的状态是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的,需要进一步取得损失鉴证证据。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实务操作提示:本条规定提到的“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客观存在,并且证据充分,社会中介机构才能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而不是无论什么情况下,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就可以认定为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实务操作提示:涉及诉讼的事项,可将诉讼结果文件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实务操作提示:“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即催要欠款的程序是前置条件,如果损失单位为执行催要欠款的程序,社会中介机构不应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五)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实务操作提示:如果清收的成本大于欠款,可直接进行损失鉴定。
二、实务总结提示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挂账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一般并不是由单位现任领导的工作导致的,但是作为在任领导对于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承担责任的。如单位存在长期挂账应收款项,在任领导应将应收款项情况调查清楚,并及时清理应收款项,以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并不能减轻领导的领导责任与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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