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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公司法修订意义的是哪些(2014版公司法修改的几大特点是什么)

公司,商事主体,面对的是整个国家的商法体系,不是只遵守公司法一个法律,其他商法都必须遵守。因此,不需要在公司法中大而全地把体系中其他部门法的内容都包含进来。以修订草案关于会计法的内容为例(第202条)。


修改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修改后: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替换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修改有些不严谨。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附则还有对它的定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很明显,会计制度就是财政部门颁布的众多规定之一,只不过重要性特别高而已。但是再重要,它也是下位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并肩而立,略显唐突。其次,遵守会计法,就包含了遵守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个法律点。第三,如果都按照这个方法起草法律,把其他法律中的相关的重要内容都搬到自己这部法律中来,估计我们国家的法律会很冗长,而且有经常需要做不必要的修正的风险。


建议别改了。现行法条可以灵活地应对未来可能的会计法的修改。如果非要改,可以删除“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或干脆把整个条款都删除。《会计法》有规定的,公司法没必要重复。


同样的问题和建议,也适用于修订草案中与《证券法》有关的内容。


例如,关于公司债券(修订草案第九章),证券法都有具体规定。证券法出台后,当初公司法中必不可少的一些内容,已经都变得可有可无甚至多余了。


同样的问题和建议,也适用于修订草案中与国有资产法有关的内容。


例如,修订草案第154条,国家出资的公司是不是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是不是加强合规管理,完全属于国有资产法的管辖范围。如果这些内容在国有资产法中缺失,应该去那边补齐。如果国有资产法已经有同样或者类似规定,公司法就不应该复写。整个修订草案第六章的修改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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