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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月饼送客户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购入月饼送客户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中秋节快到了,我公司订制了100箱月饼,发放职工,取得厂家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4800元,如何做账?


一、会计分录怎么做?


1.发放福利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800元


贷:银行存款 34800元


2.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8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元



二、涉及到税务:


1.作为福利费的月饼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若公司是将自产的月饼用于职工福利,则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公司是将外购的月饼用于员工福利,则这部分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发放职工的月饼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期工资代扣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所以企业发放月饼属于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应按照公允价值并入发放当月的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是有标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购入月饼的费用是记做企业员工的福利费,如果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福利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超过部分的金额还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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