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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费6%的法律依据(关于资金占用费6%的法律规定)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被告多次因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双方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共计借款人民币46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46000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判决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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