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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近日,九江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分类细化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管理。


差旅伙食费: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市内交通费:由单位派车出差不发交通费补助


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公车平台派车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食堂收款凭证或单位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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