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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文第四十五条(36号文四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1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1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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