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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两年(行政处罚法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2020年的某一天,某市的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该市的某家纯净水加工厂不仅无证经营,而且偷工减料。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的信息,对该工厂展开了调查。在检查时,该企业的老板杜某向市场监管部门出示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同时,经过调查发现该纯净水加工厂生产的纯净水也都符合相关规定,并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然而,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却偶然听到该企业的一名员工说他们已经在这里工作了五年,但是,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是在三年之前才办理的。原来,该企业在2015年就已经成立了,前两年一直是无证经营,直到2017年才办理了相关的证件。那么请问,行政处罚是否有时间限制?市场监管部门还能够对该企业无证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吗?


  行政处罚是有时效期限的,如果超过时效期限,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如果行政机关在两年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的违法情况,那么,原则上只要经过两年,就不能再对该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本案中,虽然该纯净水加工厂在前两年是无证经营,但是,其在2017年已经办理了相关的证件,因此,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时间,不能再对其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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