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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法2018(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65条规定)


其次,中华映管还搬出了中国台湾公司法第369-2条及第369-3条,认为其与华映科技并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


另外,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相关规定,也成了中华映管的理由。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8.1条规定,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等。


总而言之,按照中华映管的描述,认为自己持股仅26.37%并未过半、无董事席次、无重要业务往来、无法参与及主导华映科技的攸关活动决策、无指派重要管理人员,因此对华映科技不具控制力。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既然中华映管总经理是在2018年年底辞任的,那或许中华映管这出“脱离关系”的操作,也早就在研究和考虑,而这么一来,就会引起新的蝴蝶效应,甚至直接影响到了相关承诺。


据华映科技回应,中华映管宣告其丧失对华映科技的控制力可能导致华映科技控制权归属认定发生变更,若认定中华映管丧失对华映科技的控制力,中华映管及其相关方对华映科技作出的承诺也可能失效(包括《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承诺书》、关于专利授权的相关承诺及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等)。


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9月11日,华映百慕大及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向华映科技作出《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明确承诺:华映百慕大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华映百慕大的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华映百慕大、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需确保上市公司即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华映科技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华映科技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他公司),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华映科技补足。


经华映科技根据截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财务数据计算,2018年度华映科技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但华映科技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57.56%,远远低于10%。由此计算,华映百慕大应当按照上述承诺向华映科技现金补足金额为人民币19.14亿元。也正是在担心无法获得补偿的华映科技,寻求了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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