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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16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一)月工作日与月计薪天数的比较


以上显示,劳动者每月仅工作20.83天,那么劳动者是否每个月只能领取20.83天的工资呢?事实并非如此,根据《通知》规定,计算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所以我们得出劳动者每月工作20.83天并非只发20.83天的工资,需要根据月计薪天数来发放工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日工资;


2.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3.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但是不管计算小时工资、日工资还是月工资收入,都需要解决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如何计算月计薪天数。根据上述通知,我们的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为什么我们的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会存在差异呢?原因就在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这导致在计算工资时是不能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的。


(二)区别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的意义


两个数据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作用也不相同。其中,工作日20.83天主要用于计算医疗期(病假)、法定工作时间等。比如劳动者连续或累计病休满20.83天算医疗期满一个月,其中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因为劳动者无需在休息日、节假日请假休息;21.75天主要用于计算各类假期工资,比如劳动者在假期加班,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就需要用21.75天来折算。


1.月工作日与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的关系


上述我们提供计算医疗期以20.83天的工作日为一个月,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及《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我们对医疗期及医疗期的工资作了简要说明,详见(图1)与(图2):












2.月计薪天数与加班费的关系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双倍或三倍报酬。这时就涉及月计薪天数来折算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2)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3)年休假加班。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3.月计薪天数与扣除事假工资的关系


依据《通知》的规定,请事假应当按照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计算扣除工资。员工的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员工应被扣除的工资为:日工资×请假天数,员工当月应当领取的工资为:月工资-被扣除工资。


二、社保缴费基数的相关介绍


所谓的五险是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养老保险。五险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否能够获得保障,大多数劳动者都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需要缴纳属于自己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但具体交多少,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很多时候是不清楚的,很多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会向每一位劳动者解释我们每月到底缴纳多少社保费用;也不会告知职工缴纳社保的比例,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更不会告知劳动者有哪些属于用人单位应缴纳,劳动者无需缴纳。下面我们将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1.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缴纳。缴纳的费率依据2015年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具体费率详见(图3):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也就是说,当1988年在制定该政策时的缴费率单位6%,个人2%,但随着经济发展可作相应调整。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各地缴费率也不同,如贵州省贵阳市2021年医保的缴费比例为10.5%,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8.5%,个人缴费费率为2%。(筑医保法[2019]50号)。


3.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助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同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1%到1.5%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根据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费率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


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的缴纳主体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无需缴纳生育保险。同时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由当地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目前作为劳动者在缴纳医疗保险后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中生育津贴为:(上年度参保职工本人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30天)×享受生育产假的天数。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医疗待遇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5.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解决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缴纳,如北京按照企业每月缴费总数基数的16%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贵州省根据《贵州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我们工资中除了缴纳社保外,劳动者的工资达到一定的薪资水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我们国家个税分为七档税率。详见(图4)




四、工资收入的实操技巧


(一)举例示范


张三于2021年8月入职贵阳的一家企业,即贵州好房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并于2021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从事房产销售管理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薪资每月税前18500元,双方并未约定试用期。2021年9月8日,财务发放8月份的工资,截至发放工资日,张三未向财务申报任何专项扣除项目,张三领到工资后一直有疑问,不知道自己的工资如何构成,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有出入,于是双方产生了分歧,针对此事双方进行了协商处理,用人单位用计算的方式解释如下:


(一)张三的工资计算方法


计算张三工资,首先要清楚在工资发放之前,需要扣除免征税款的部分,也即是扣除5000元个税免征额与社保缴纳数额,最终才是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三在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中,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劳动者需要承担其它三险属于个人应缴纳部分的费用:1.医疗保险应缴370元,计算方法为:(18500元×2%);2.失业保险应缴55.5元,计算方法为:(18500元×0.3%);3.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数额1480元,计算方法为:(18500元×8%)。因此张三应缴纳社保个人部分的金额为1905.5元。


综上,张三工资计算方式为:


第一步,18500-5000-1905.5元=11594.5元;


第二步,对照上面(图4)的税率表,我们可知,张三应缴个税的档次为第二档,所以11594.5元×10%-210(速算扣除数)=949.446元;


第三步,张三实际领取的工资为:18500元-1905.5元-949.45元=15645.05元。


本文从理论到实务详细地介绍了工资的构成,以及为什么要扣除一些费用,最终通过举例示范的方式将上述问题加以阐述,希望对读者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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