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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问责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条例》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9月1日。《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体现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与2016年印发的《条例》既一脉相承,又深化发展。废止原《条例》,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即时清理。需要指出的是,2019年9月1日以后,发现在之前发生的情形需要问责的,程序上要执行修订后《条例》的相关规定。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主要是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制度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条例》修订印发后,同时废止的只是2016年印发的《条例》,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并没有被废止,可以继续适用。但相关条款的规定,凡是与《条例》不一致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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