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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分公司与子公司(进大公司的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子公司与母公司税务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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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理费”特点


  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管理费”涉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操作要点


  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母子公司间资产是否可以划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中,相关盗料具体如下: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盗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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