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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年3号文(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




前段时间为大家归纳整理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经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接下来我们会深入介绍一下各项经费的扣除规定,今天为大家梳理的是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 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 职工福利费的内容

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包括: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4.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还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1. 可以不按职工福利费扣除的部分福利性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会计核算方面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


会计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来进行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该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简要来说包括:(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虽然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上述两个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财企〔2009〕242号文规范了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而国税函〔2009〕3号文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者在对于职工福利费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细节上也存在着异同。


因此,企业在具体进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时,首先需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围。其次,属于此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费中,只有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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