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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江苏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66号


深圳市天恒锡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853979192):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由惠州网上申报市伽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10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21140,发票号码20536814、20342271、20536822-20536823、06012863、20746202,发票代码4400124140,发票号码06012872、11115690、1系统1147677、11147675、11186670-11186671,发票代码4400131140,发票号码24230944-24230945,发票代码4400131140,发票号码,24267452-24267453,深圳发票代码4400131140,发票号码24304420-24304421,发票代码4400131140,发票号码24377302-24377304,发票代码4400131140,发票号码24391570,发票代码4400133140,发票号码17076934-170769税务局35,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1688650-01688651,发票代码440013网上申报4140,发票号码0170768-0170769,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1734288-01734289,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1756840,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1842633-01842635,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1871503,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1877921-01877922,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0000电子61-23000062,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国007408-23007410,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038729-23038730,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062747,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062732,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071626-23071628,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093305-23093308,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248526-23248528,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283257-23283260,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23311256-23311259,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0043405-10043408,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0082508-10082512,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0107791-10107793,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0203736-税务局10203737,发票代码44001江苏42140,发票号码10273896-10273897,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电子0273906-10273908,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地税0308548-10308551,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07252890-07252893,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0362014-10362016,发票代码4400142140,发票号码10388901-10388908,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47510688-47510690,金额合计7912147.3元,税额合计1345065.06元,价税合计9257211.36元),已于2013年1月-2016年3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经查,你公司系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上述虚开发票,检查人员责令你公司提供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的账簿,你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你公司的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的违法后果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惠州市伽玛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1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额1345064.0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应按偷税论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深圳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计算,你公地税司上述行为造成2013年1月至2016年3月少缴增值税1345065.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154.5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0351.95元、地方教育附加26901.3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真实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上述虚开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经计算,你公司2013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946071.1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我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国税收征系统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虚开的1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增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3385290.7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对你公司不提供账簿资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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