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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收入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随着我国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高等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每年利用课余时间或者寒暑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李晓林代表说,参加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大部分是相对家境差一些的学生,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贴补学费和生活费,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现行规定,兼职大学生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上的,需要平时先预缴税款,如果全年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及退税手续。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报酬,大多数每月在2000至3000元左右,如果每月再扣除了税款,到手的收入减少了一大截,虽然最终税款会退还,但是退税不仅要提供各种材料还要等税务机关的审核,资金被占用的时间较长。李晓林代表建议,对于在校大学生,其每次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支付所得的单位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全年综合所得不足6万元,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如果全年综合所得超过6万元,由大学生本人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


李晓林代表说,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在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也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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